第五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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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建区初,河口区各银行使用的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汇兑、限额支票、付款
委托书、支票、同城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1989年4月1日,实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新结算办法,其主体部分为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等4种方式,总称为“
三票一卡”。河口区使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汇兑委托收款、信用卡、异地托收承付等。1993年,河口区各银行均参加了东营市同
城票据交换。1994年4月,区工商银行百货大楼储蓄所开始办理汇款、托收、信用证
等国际贸易结算。1997年8月,河口区各银行同省内各通汇行特邀联行结算。2000年
,同全国范围内的通汇行进行电子联行清算。
帐户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
部队、学校等按照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和预算内资金与预
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在银行(含信用社)开立有关帐户。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
、专帐户和辅助帐户。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开立帐户,须向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经
银行初审同意后,填具开户卡,报经区人民银行批准。帐户的变更、合并、转移和撤
销,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经银行审查后办理。禁止多头开户,要求
一家企业(一个单位、部门)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