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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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民主政府本着减轻负担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进行
税收。建国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
后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但仍以集中统一为主。
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的同时,相应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61年,中央收回
一些管理权限。1972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下放一些权限。1977年11月,国务院重申
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后,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县
级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具体规定了减免条件、税种和期限。
1983年国务院下达《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交库办法》等文件,国营企业实
行第一步利改税制度,将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向企业征收所得税。翌年,国营企
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制度改革,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盐业税等4种,继续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开征部分新税类税种。使新税制成为
多个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建区后,1985~2000年,农业“四税”(农业
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局征收,工商各税由税务局征收。
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原则要
求,河口区税务局分设为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和河口区地方税务局。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隶属于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河口区境内增值税、消费税
和部分所得税,税金上交中央金库。河口区地方税务局为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征收
税金交中央或地方金库。国税局与地税局分设后,税收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以增值
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和统一所得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