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水规费征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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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河口区开始依法收费工作,依法收费的项
目包括:农业水费的计收,作为生产成本计算,实行商品化供水。水资源费的征收,
系指河口境内含海水和地下卤水的所有水资源,凡在河口区境内从事工农业生产、经
营及城镇生活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都应依法交纳水资源费,所收费额全部上缴
国库。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国家进行河道维修、疏浚、治理的一部分资金来源,所
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单位的第三产业,国家事业单位,如保险、金融
、邮电、电业以及其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河口区政府根据国家法规于1992年对
该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收费标准
农业水费引黄自流灌区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0.028元,河口区
按每立方米0.014元计收。引库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0.03元。暂不
具有按方计收条件的可按实灌面积计收水费,旱田每亩收4元,稻田菜园每亩收25元
,渔、藕、苇、淡水养殖,每亩收费30元,人畜吃水每立方米收费0.035元。
水资源费提取水库蓄水每立方米收费0.22元(不含农业用水),引用河、渠地表水
每立方米收费0.1元,油田钻井工程施工用水按每口井700元征收。
河道维护管理费农业按耕种小麦每亩征收1公斤,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亩收
小麦1.5公斤,乡镇企业(含村办)按产值或营业收入征收2‰,其他企业、经营组织和
个体工商户按产值营业收入征收2.5‰。
收费办法
农业水费由乡镇财政所代收,水资源费由区土地管理局代收,河道维护费由区水
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直接收取。
农业水费征收由于在河口区按方计费难以操作,在农业水费的计收上,一直实行
全区灌溉分类下的按亩计算,大致找平后,按人口计收。具体方法是以每年或半年的
引水总量为基数,算出低于国家标准的水费总额,根据分类情况,得到各乡镇政府的
认可后,按人口分摊,全区农业人口一般在每年每人50元左右。水费的计收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为主体,财政部门协同计收。水费的使用主要是上交水管部门(黄河管理部
门)50%以上,剩余部分用于电费、设备维修、工程管理及人员工资。水费的管理实行
年终审计,确保生产成本的真实性。
河道维护费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河道维护费全部上缴国库
,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征缴部门,用于人员工资或办公费用。1996年后,将河
道维护费用于河道管理,先后对沾利河、草桥沟、马新河进行清淤,总投资100余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