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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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6年,东营区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方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队伍建设年”等活动,审判质量
效率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年受理
各类案件5275件,审执结5319件,标的额35376.34万元,同比上升25.77%、25.74%
和39.22%, 结案率100.83%。本年度该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机关、平安山东建设先进
基层单位、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20项称号,刑事审判庭被省法院和团
省委表彰为省级“青年文明号”。

【刑事审判】 年内,受理刑事案件318件588人,同比下降14.52%和9.12%;审
结328件607人, 同比下降11.35%和5.7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25件425人,同比上
升17.19%和30.37%。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召开4次公判会,对42案83
名绑架、抢劫犯公开宣判。

【民商事审判】 年内,受理民商事案件2957件,结案2989件,标的额22020.15
万元, 同比上升10.09%、9.77%和19.04%,调解率66.55%。处理好各类“涉农”案
件,营造“三农”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处理群体性纠
纷,顺利审结原告王某某等36人与被告东营市天信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158名职工与该公司劳动争议案等群体诉讼案。
加强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 速裁庭审结各类案件1266件, 占民商事结案的
42.36%。

【行政审判】 年内,受理行政案件75件,审结75件,同比上升22.95%和20.97%。
行政非诉执行收案88件,执结90件,同比上升151.43%和157.14%。顺利审结杨某某
等14名退休教师不服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拆除案,有效化解群体性信访
苗头。在工伤认定等行政案件中尝试引入协调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 年内, 执结各类案件1832件,标的额12883.06万元,同比上升
76.49%和97.52%。 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一是制度上突出规范。实行
《易人易庭执行制度》和《依法调度执行案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执行管理,
提高执行效率。二是案件上加强调度。庭长逐案督办,督查室每月通报,分管院长
每周调度,增强执行人员的紧迫感,确保执行效果。三是行动上壮大声势。在中心
城区掀起“惩赖风暴”,召开执行案款集中过付暨集中强制执行大会,一次过付82
起案件、 260余万元案款,一次拘留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7
名被执行人。在《东营日报》发布督促46名“老赖”的执行公告,在东营电视台播
出《掀“惩赖风暴”促公正执行》的专题片。《人民法院报》《大众日报》等10余
家新闻媒体均对该院执行工作进行报道。 9月,东营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召开执行工
作现场会,推广其执行工作经验。

【典型案例】 三年工伤争议,一朝和解结案。9月19日,东营区法院成功协调
处结一起长达3年, 历经2次判决、2次循环认定的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用人单
位一次性向宋某某支付23万元的工伤补偿款,使该案顺利处结。
原告宋某某系第三人华特公司的业务销售员。 2003年8月13日,宋某某驾驶该公司
车辆外出买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54天,但因伤情过重,导致严重智障,
生活不能自理。宋某某于2004年8月6日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
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保局以宋某某私自驾车外出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为由,
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宋某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宋某某不服,即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宋某某败诉。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判
决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
劳保局重新受理后,于2005年12月16日再次作出宋某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宋
某某不服,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议,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市劳
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宋某某不服,遂第二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宋某某为公司开车买水途中受伤,虽没有经
过用人单位明确委派,但用人单位也没有明确制止其外出买水,宋某某在事发前也
曾经被允许为公司开车,市劳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但考虑到该案已历经2次审理和2次认定,简单作出撤销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判决,容易使案件陷入循环判决的怪圈,不利于本案的解决,宋某某的切身利益也
难以得到保护和实现。区人民法院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反复做用人单位的工作,促
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宋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向宋某某支付伤残补助
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23万元,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该案
得到圆满解决。
百万元合同诈骗案。2005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
窜至寿光市,刘某某化名“刘宾”,假借与“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
同之名, 采用空车配货的方式, 将寿光某某纸业公司29.55吨铜版纸骗走, 价值
19.48万元。 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淄博
市,刘某某化名“刘丽伟”,假借与“淄博合顺物流公司”“淄博诚信配货站”签
订货物运输合同之名,采用空车配货的方式,分别骗走东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化工
原料磷氨基苯甲酸20吨,价值46.6万元;博兴某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大东流牌二锅头
白酒470箱,价值2.7万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窜至
济南市,刘某某化名“刘丽伟”,假借与“江苏盐城市大王汽车运输公司驻济南办
事处”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之名,采用空车配货的方式,骗取河北省吴桥县某板纸厂
板纸4.6吨、瓦楞纸15.02吨,价值3.77万元。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
某伙同杨某某等人,窜至淄博市,李某某化名“吴继松”,假借与“庆友配货站”
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之名,采用空车配货的方式,再次准备诈骗淄博某集团公司卡纸
33吨(价值39.6万元)时被配货站发觉,刘某某逃跑,李某某被扭送至桓台县公安
局。10月27日,东营区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
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张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