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1&A=6&rec=46&run=13

【概况】2004年,区法院突出公正效率主题,履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科学和谐
发展,深入扎实开展“规范化管理年”“司法公正树形象”集中教育和创建“文明单
位”等活动,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年内共受理各类案件
3916件,审执结3983件,标的金额18464.54万元,同比下降21.82%、17.02%和33.57%,
审执结率95.45%, 平均审限缩短7.8天。被授予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信
访工作先进单位、 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等称号,2个部门和34名干警被区和市法院、省
法院记功表彰,涌现出1名全市十佳法官和1名十佳标兵。

【刑事审判】 年内, 受理刑事案件299件459人,同比上升1.82%和244.%;审结
320件487人, 同比上升25.49%和30.2%。给予刑事处罚的277人中,判处5年以上的重
刑犯49人。 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召开2次公判会,对18案34名被告人集中宣
判。与区检察院召开2次工作交流会,加强业务交流。

【民事审判】年内,受理民商案件2303件,审结2323件,标的额125408.762万元,
同比下降5.4%、7.5%和31.84%。强化诉讼调解,完善繁简分流,建立速裁机制,减轻
当事人讼累。 进行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成立速裁庭,简易案件一月内
快速审结。 庭外调解1235件,占结案的53.2%,较好维护群众利益。突出审理好房屋
拆迁、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等复杂疑难案件,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
国家、 集体和弱势群体权益具发挥积极作用。审结涉农案85件,200余名民工领到工
资款120万元。

【行政审判】年内,受理行政案件70件,结案69件,同比上升20.69%和1.897%,
结案率98.6%。 执结行政非诉案46件。在坚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通过司
法建议、专题培训、加强联系沟通等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既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隐患
解决在裁判之前, 对行政裁决的维持率大大提高。稳妥审结8件村(居)委会为被告
的案件,对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农村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立案工作】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加大审限监督力度,全年无一
超审限案件发生。加大对上诉案件的管理,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整理、规范、移送,
遵循依法及时、严格规范和责任追究原则,维护了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形象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执行工作】2004年,受理执行案件1212件,标的金额5874.46万元,执结率100
%。采取有力措施,在依法、文明、规范执行的同时,开展2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依法拘留41人。认真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找准薄弱环节,提高执行能力,执行工作
继续保持良性循环的强劲发展态势。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成立督查室,将裁决
权与实施权彻底分离,集中签批过付执行案款,既限制规范执行权,又保证债权的及
早实现。

【信访和再审工作】为消化涉诉信访案件,采取信访查报、领导包案、责任到人、
限期办结和司法救助等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分类治理,上访缠访问题已基本解决。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30万元。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慎
重做好“家属工”和“协解工”的服判息诉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敏感案件的
查报力度,坚持一案一报,稳妥处理。多措并举、扎实处访的做法受到市区信访部门
的肯定。2004年,区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中数量最少。

【典型案例】 被告王某某诈骗油田家属工案 2004年8月27日上午9时,东营
区法院在胜采会场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院长魏大阳,副院长卞
忠贤、副院长马兆萍组成合议庭,院长魏大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600余人参加旁听。
2003年9月, 被告人王某某以《中国司法》杂志社山东记者站记者身份,先后结
识胜利油田部分家属和退休职工, 并积极收集反映问题的材料。2004年1月,王某某
写成《“家属工”退养谁来管》一文,在明知不能发表的情况下,声称能在法制日报
社《法治参考》 上发表,并预收人民币2万元。之后,王某某采取偷梁换柱手法,将
2003年6月15日法制日报社出版的《法治参考》记者调查栏目中的文章用《“家属工”
退养谁来管》一文代替,更改了报社名称、期刊号和出版日期等,署名司正和王小平。
2004年2月初,王某某在东营区嵩山路一印刷厂以3150元的价格印刷假冒《法治参考》
3982份交给油田退休职工高某, 高某另付给王培峰2万元。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
某某目无国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4万元,数
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追回了
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所有
权不受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
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