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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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传统的封建礼教、婚姻观念长期束缚着人们的婚嫁行为。青年男女婚姻
不能自主,包办婚姻、早婚现象较普遍,多为一夫一妻,只有少数富豪地主纳妾。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50~70年代,结婚年龄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提倡晚婚。1981年实施新《婚姻
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提倡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结婚。
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区婚姻状况如下:
全区15岁(含)以上人口为362028人,其中:未婚男性65776人,占18.2%,未婚
女性共47958人,占13.2%,男性平均婚龄大于女性是造成人数差距的主要原因;有
配偶男性120665人,有配偶女性112547人;因为男性死亡率一般高于同龄女性,丧偶
者的比例女性比男性高出1.66%。
全区婚姻家庭关系相对稳定,1984~1997年,累计办理结婚26569对,离婚的22
14对(其中法院判处1059对),离婚率为8.3%,结婚合格率为91.7%。全区女性平均
初婚年龄为22周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4周岁,男女结婚年龄段比较集中,25~2
9周岁结婚的占同龄人口的90.8%。由于男性比偏高,加之部分群众生活水平偏低,
高龄男性未婚者占婚龄未婚人数中的绝大多数,高龄未婚女性人数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