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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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建区初,延续以前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两区合并后,区财政局、卫生
局联合制定《东营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门诊医药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
不补”的办法。1990年,区政府以东区政发[1990]34号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对公费医疗实行“设立专职机构,定点医疗和
逐步推行定额包干,结余奖励,超支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办法。1992年,为压缩公
费医疗经费开支、减少浪费, 区政府以东区政发[1992]33号文件下发《东营区公费
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划区定点,凭证就医,报销登记,分档定额,包干使用,
结余奖励, 超支分级负担” 的管理办法。 同年8月,区卫生局、财政局以东区卫字
[1992] 2号文件下发《关于东营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
确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1993年,修定完善《东营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凡享
受公费医疗人员按区划在各自定点医院,凭公费医疗证就诊。实行“定额管理,分级
按比例负担”的办法,规定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25%, 财政负担75%;45岁以上的个
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报实销。由
于物价上涨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 医疗费超支严重,由1985年的人均44元上升到199
6年的人均855元。
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1997年7月9日成立医疗保险管理事业处。同年
8月5日区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东区政发[1997]64号文件印发《东营区
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率先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共3007人),各乡镇参照执行。
干部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由财政、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三方负担。具
体内容: 财政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的7%,列支医疗保险基金;单位按上年度干部
职工工资的2%由单位预算内、 预算外或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干部职
工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年龄分档交纳。年底,全区节约资金60余万元,年人均医疗费降
至690元。
合作医疗60年代后期,境内农村社员依靠集体力量组织起来实行合作医疗,主要
有社办、队办两种形式。社办合作医疗以公社卫生院为主体、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
参加社办合作医疗的大队, 从队办合作医疗基金中每人每年提取0.5元,作为社办合
作医疗基金,社员患病经大队卫生室介绍,可到公社卫生院免费就医。如到上级医疗
单位就医,须经公社卫生院介绍,所需药费公社卫生院给予全部或部分报销。1973年
停办。队办合作医疗,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每人每年集资1~2
元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社员患病在本大队卫生室就医,免费或部分免费。队办合作医
疗于1983年停办。90年代中期,着手准备在全区农村恢复合作医疗制度,至1997年底
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