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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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待遇1984~1997年,教师被选为市、区级人大代表的有37人次,成为市、区
级政协委员的42人次, 259名教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成绩的教
师受到表彰奖励。 建区后,共评出国家级6人次、省级15人次、市级70人次、区级72
6人次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每年教师节期间,区委、区政府和乡镇党委、
政府召开庆祝会、座谈会,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学校赠书赠款,走访慰问
教师;社会各界也向学校赠款赠物。
经济待遇公办教师经济待遇建国初,教师待遇沿用薪粮制,按级别每人每月发小
米120~220斤。1952年,按小米折价发放现金。1953年实行工资工分制,中小学教师
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3.8元和22元。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师分别为11个等级,
小学教师多为七八两级,月工资为34元或38元。60~80年代初,教师工资虽几经调整,
变化不大。1985年,实行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的结
构工资制,中小学教师的月工资一般在50~100元之间。
1988年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后,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基础工资40元;职务
工资, 中学高级教师起点122元,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起点97元,中学三级和小
学二级教师起点70元; 工龄工资每年1元;纳入工资的补贴64元。1989年,教师普提
一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各职务起点工资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起点工资由122元调整为140元,最高标准由230元调整为280元;
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起点工资由97元调整为113元,最高标准由150元调整
为170元; 中学二级和小学一级教师的职务起点工资由70元调整为82元,最高标准由
97元调整为113元; 中二、小一以下教师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也在本
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1993年,中小学教师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主要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构成。职务工资的确定是根据每人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先行套改,使每人分别进入
不同的等级档次,这个档次的标准再加上这个标准的10%。津贴部分包括教龄津贴、
职务津贴和津贴, 另有福利性补贴125元。1997年,职务工资标准又有提高,增加油
区补贴140元,福利性补贴增加到161元。工资改革后,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
月工资总数分别在800元、900元左右。
教师住房逐年有所改善, 至1997年底,全区教育公用住房总面积51122平方米,
成套房554户,城镇教职工人均住房10.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65.94%。
民办教师经济待遇人民公社时期,民办教师享受所在生产大队同等劳力的工分,
国家给予少量的现金补助(1976年每人每月16元,其中8元交队;1980年后,又增加食
宿补贴4.5元)。1983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民办教师按所在生产队平均数目承包责任
田,国拨补助提高到中学教师每人每月22元、小学教师每人每月19元。至1985年底,
实行民办教师乡镇统一工资制,除国拨的中学教师每人23元、小学教师每人20元外,
乡镇统筹每人每月发放50元左右。此后,国拨、乡(镇)筹标准不断提高。1994年,国
拨中学教师每人48.5元、小学教师每人44.5元,乡镇统筹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左右。
1991年7月, 882名民办教师全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1984~1997年,全区有560
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其中:通过考试和按条件免试选拔转正的480名,通过考
入师范院校学习分配为公办教师的8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