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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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实行预备役登记。1978年后,
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颁布新的《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与志
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应征公民未被征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年
龄为18~35岁。分两类: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
士兵以及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29岁后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包括
普通民兵和经过兵役登记的29~35岁的男性公民,36岁后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官包
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适合担任军
官职务的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
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规定服预备役已达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