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义务兵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1&A=1&rec=461&run=13

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兵役法》 ,实行义务兵役制。人民群众积极拥护,当
年80%以上的适龄青年报名参军。 1978年3月,国家颁布《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
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服役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根据部队需
要和个人志愿可以转为志愿兵,服役期为15年以上,退役后国家安排工作。198 4年5
月国家颁布新的《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
结合的制度。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每年征兵时,区政府均成立征兵
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
征兵领导小组。 此项工作多在每年冬季进行。征兵时,接兵部队均派员配合。1 985
年始试行送兵制度,部队不派人员,由区人武部直接送到部队。1990年后,改由部队
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