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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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前,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各村设调解委员会,具体调解民间纠纷。建区
后,成立司法局,设调解股,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1987年,调解股更名为基
层工作股。1991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负责村级调委会的管理与协调工
作。至1997年底,共有调解组织343个,调解人员997名,基本形成了区、乡镇 (街道
办事处) 、村(居)三级调解组织网络。1984~1997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
民间纠纷9443起,其中:婚姻纠纷861起,继承纠纷1116起,赡养抚养纠纷693起,邻
里纠纷1112起,房屋宅基地纠纷1514起,债务纠纷980起,生产经营纠纷754起,赔偿
纠纷1126起,其它纠纷1287起。通过调解,防止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208起、249人,
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25起、29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