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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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987年,东营区检察院立查经济犯罪案件41件45人,挽回经济损失68.7万
元。同期,牛庄区无资料可考。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布实施后,全区
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1988~1995年3月,共立查经济犯罪案件187起、
194人,挽回经济损失748.9万元。
1995年3月政法体制理顺后,突出重点,快速侦破。全年查处经济犯罪20起、24
人,其中:贪污案10起、12人,贿赂案7起、7人,挪用公款案2起、7人,偷税案1起
、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同时,查处了建院以来数额最大的经济
犯罪案件(东营港建设指挥部韩某等3人挪用公款100万元案)。1996年依据《刑事诉讼
法》,重点查处大要案,挖出多个“窝案、串案”,全年立案侦查22起、28人,其中
:万元以上大案14起、20人,特大案2起、6人,副处级干部要案2起、2人。1997年,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全年初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6件、89人,立查23件、30人
(均是万元以上的大案),其中:特大案3起、3人,要案1起、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