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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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前,农村“五保户”(无子女赡养的老人由村里保吃、穿、住、医、葬)实行
分散供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兴办社会福利事业。1985~198
8年,全区社会筹集资金437.5万元,新建8处敬老院,占地86.4亩,建房375间,建筑
面积1.36万平方米,分布于各乡镇,收养“五保”老人142人,占“五保户”总数的
30%。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统一计划,筹办、管理
敬老院和分散五保户的供给工作;以敬老院为主体,检查、监督、落实五保政策,形
成五保服务体系。全区实行五保供养经费乡镇统筹,供养率为100%。1994年国家颁发
《五保条例》后,省、市、区各级每年拨入保事业经费20万元,用于敬老院医务室、
康复室、娱乐室等设施建设。1984~1997年,累计收养五保老人389人。1997年,集
中供养五保老人255人,分散供养341人。1989~1992年,辛店镇、牛庄镇、史口镇、
龙居乡敬老院,先后被省老龄委、省民政厅授予“文明敬老院”称号。1997年,辛店
镇、牛庄镇敬老院,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模范敬老院”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