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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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
。1984~1996年,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代表联络科、法制科、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科、财经科、教科文卫科。1996年,部分办事机构的名称更改,设有办公
室、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
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监督工作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行使对区内重
大问题的决定权。建区后,先后就审计、统计、司法监督、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治区总体规划、全民普法、城建规划、实
施执法责任制等200余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推动了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依
法行使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权,听取并审议
“一府两院”执法及工作情况的汇报207次。1993年,区九届人大常委会指导组织驻
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对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评议活动。1994年,将评议工作延
伸到区“一府两院”,取得明显效果。同年,在总结代表议事会、代表评议等监督工
作的基础上,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活动,将监督方式由评议职能部门工作深化
到被任命干部本身,促进被任命干部的工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997年下半年
,为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办事,廉洁勤政,常委会在所任命的“一府
两院”干部中,开展评选“人民好公仆”活动,评选出6名“人民好公仆”,区人大
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召开表彰大会。
调查视察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作专题性调查和视察。至1997年,先
后就农村改革、教育改革、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
市建设与管理、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负担等专题,进行调查视察160余
次。
代表联络工作1984年,各乡镇设立乡镇人大工作联络员。1985年,设立乡镇人大
联络员办公室。1987年,改为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1990年,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办法,对联系代表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通过乡镇
人大活动阵地建设、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等工作的开展,丰富人大
代表工作的内容,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