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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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为安定民生,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
债募集和通本付息,以实物为标准。1954~1958年,为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共发行5
期经济建设公债。主要是向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以及地方政府分配发行,
城乡富裕居民亦可适当认购。1982年,改为向城乡居民和集体单位发行,年息为单位
4%、个人8%。1981~1984年,国债从发行后的第6年起分5年5次还清本息。1985年
,东营区完成全年国债发行任务9万元;牛庄区提前完成全年任务21.9万元。1986~
1990年,国库券年息单位购买的为6%,个人购买的为10%。偿还期限:1985~1987
年的发行后的第6年一次还清本息;1988~1990年,将单位购买的国库券改为特种公
债。1989年,另外发行保值公债,保值公债的政策除同国库券外,在兑付时按同期人
民银行公布的保值率付给保值利息,使认购者不因物价上涨而受经济损失。1992年,
市分配给东营区1300万元,全部与专业银行签订承购保销合同。
1985~1996年,共承销国债3513.2万元,其中:特种国债35.3万元,国库券342
3.9万元,保值公债54万元。1991年,全区推销国库券520万元,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
7.5倍;1992年,完成国债推销任务1300万元,占全市总任务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