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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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1983年实施“利改税”
第一步改革,将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国家向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实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
等4种税;继续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开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开征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
业单位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等。“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使现行税制成为具有30多个税种、多层次
、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为财政体制逐步走向“分税制”奠定了基础。至1993年底,
开征的税收种类分5大税类32个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和统一所得税制,
工商税种由32种减少到18种左右。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宴席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