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体私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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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初,境内的个体工商业户迅速恢复和发展,1983年1448户,从业人员3218人
。按照政府“鼓励发展,积极引导”的原则,区工商局及时对个体户的申请进行审查
、核准和发照。同时对全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缺斤短两、掺
杂使假以及无证经营者,视情给予罚款、补税、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理,维护了
消费者利益。1987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东营区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
,为个体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个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一批私营企业应运而生
。1989年始,对私营企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凡资产属于私人、雇工8人以上、符合
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发给执照,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营业执照的管理,主要是根据《条例》规定,每年3月底前对个体工商
户登记项目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登记项目的监督管理,主
要是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其与登记注册的内容是否相符。主
要是对生产经营作风、经营合同、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消费者和其它生
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1992年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导、扶持私营企业走向市
场。至1997年,全区私营企业发展到333户,从业人员3587人,注册资金8500万元。
个体私营企业年上交税收占全区财政收入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