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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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打破了长期实
行计划价格的一元化模式,初步形成计划价格与市场调节价格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年内调整尿素、硝酸铵、柴油、金饰品、生铁制品、部分西药、医疗收费、运价等
20个品类的价格。年底市场商品国家管理价格的比重下降至68.2%,市场调节价的比
重上升到31.8%。
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油料实行合同定购。5月,放开生猪
等鲜活副食品、中药材、“老五件”(缝纫机、手表、自行车、收音机、黑白电视机
)和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多种电价,调整煤炭、铁路客货短途运价,对部
分重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全年市场商品国家定价的比重为64.4%,市场调节价的比
重为35.6%。
1986年,调整食用纯碱、毛呢、毛线、部分西药和中小学课本价格等商品31种,
放开洗衣机、收音机、电冰箱、中长纤维布和80支以上纯棉物及织物7种工业消费品
的价格,对省管产品中的粮食白酒、火柴、自行车胎等32种产品实行浮动价格。至年
底,市场零售价格占34.5%,国家指导价占28.7%,市场调节价占36.8%,其中消费品
的三者之比重分别为25.4%、30.4%、44.2%。
1987年,提高玉米、稻谷、花生油、棉花、棉籽等农产品的合同定购价格;上浮
生猪、鲜蛋的议购指导价;调整部分西药、纸张、肥皂、棉布、农药、农膜价格和邮
电收费;对电冰箱等少数紧俏耐用消费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清理整顿司法、工商、
民政、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11个系统的收费标准。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1988年,提高部分药品、纸张、肥皂、洗衣粉等60多种(类)商品价格;放开13种
名酒、名烟价格;调整粮食、白酒、啤酒、部分卷烟和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
彩电实行浮动价格和牌誉差价;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专营;对猪
肉、鸡蛋、糖、盐、火柴、肥皂、洗衣粉等商品实行限价措施。
1989年,提高合同定购粮、油、棉等收购价格;提高原油、盐、盐化工产品价格
,对彩电实行专营制度,统一价格;适当降低13种名烟名酒的商品价格;对辖区内的
火柴、白糖实行最高限价。
1990年,提高棉花和油脂油料的定购价格,落实铁路、航空、水运货物运价的调
价方案,降低彩电、农膜价格。全年共调整150种(类)商品价格,清理废止73项不合
理收费项目。国家定价的商品已不足30%。
1991年5月1日,落实城镇居民粮油价格调价方案的出台工作,放开省及省以下管
理的食品类、衣着类、日用品、化工建材等51种(类)商品及国营商业经营的各类服装
价格,国家定价的商品比例进一步减小。
1992年4月1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0%以上的商品价格已放开。
1993年,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放开,粮价出现前所未有的攀升,“一粮带百价”
,市场商品价格全面暴涨。至年底,国家定价商品下降到4.8%,国家指导价商品占1
.4%,市场调节商品占93.8%。
1994年6月,大幅度提高粮食和油料购销价格(25公斤/袋标准粉销价36元,仍为
国家补贴价)。8月24日,国务院宣布:停止一切新的调价政策出台,实行“急刹车”
,对粮、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制定宏观调控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调价项
目。
1995年,恢复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严格执行省定价格;对统一调配的优质化肥、
地产碳铵、高效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执行省定价格。
1996年,调整和废止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部分涉企、涉农负
担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1997年,调整部分石油产品、电力、药品、蚕茧收购价格和公交票价;规范餐饮
业及其相关制品的差价率和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