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查批捕起诉
审查批捕工作,在1955年前,由滕县公安局办理。自1955年6月1日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县检察院开始行使审查批捕权。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本着严肃谨慎和分级管理的方针,执行审批规定。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案件1704起,经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282起。不批捕146起,退回补充侦查276起。自1955年8月旧起担负审查起诉任务,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063起,经审查决定起诉777起,不起诉46起,退回补充侦查240起。
1958年至1960年公、检、法联合办案,实行所谓“一长带三长,一员带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和“三员下乡,就地办案”的办法(即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办理了一大批案件。其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案件2180起,经审查批准逮捕1646起,不逮捕314起,退查220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969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853起,不诉14起,退查102起。1961年恢复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制度,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1049起,经审查决定逮捕635起,不捕的176起,退查238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684件,经审查决定起诉603起,不诉16起,撤诉8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受到冲击,至1968年实行军管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155起,经审查决定逮捕150起,不捕3起,退查2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205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90起,免诉4起,不诉1起。
1978年重建县检察院后,开始受理批捕、起诉案件。1979年7月以米,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办案。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发展,县检察院加强了调查研究,审查批捕、起诉的准确率明显提高。1979年至1987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2077起,经审查批准逮捕1790起,不逮捕170起,退查117起;共受理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801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502起,免诉115起,不诉6起,撤诉12起,抗诉4起、退查162起。
二 侦查、审判监督
1955年以来,随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业务的全面开展,积极开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发现公安局如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般是采取口头要求纠正的作法。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报告党委的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议。如被告杜洪山因故意伤害一案,公安局移送起诉,经检察院审查证实,杜、宋两家打架,打死宋永坤的主犯是杜洪广,其次才是杜洪山,因此,对主犯杜洪广依法予以追诉,上报枣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枣庄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杜洪广无期徒刑,杜洪山有期徒刑10年,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滕县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县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对县法院尚未生效或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行使检察权,1985年,滕法刑字第88号判决书,以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检察院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量刑畸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罪行严重,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改判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 审查批捕起诉
审查批捕工作,在1955年前,由滕县公安局办理。自1955年6月1日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县检察院开始行使审查批捕权。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本着严肃谨慎和分级管理的方针,执行审批规定。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案件1704起,经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282起。不批捕146起,退回补充侦查276起。自1955年8月旧起担负审查起诉任务,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063起,经审查决定起诉777起,不起诉46起,退回补充侦查240起。
1958年至1960年公、检、法联合办案,实行所谓“一长带三长,一员带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和“三员下乡,就地办案”的办法(即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办理了一大批案件。其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案件2180起,经审查批准逮捕1646起,不逮捕314起,退查220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969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853起,不诉14起,退查102起。1961年恢复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制度,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1049起,经审查决定逮捕635起,不捕的176起,退查238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684件,经审查决定起诉603起,不诉16起,撤诉8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受到冲击,至1968年实行军管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155起,经审查决定逮捕150起,不捕3起,退查2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205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90起,免诉4起,不诉1起。
1978年重建县检察院后,开始受理批捕、起诉案件。1979年7月以米,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办案。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发展,县检察院加强了调查研究,审查批捕、起诉的准确率明显提高。1979年至1987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2077起,经审查批准逮捕1790起,不逮捕170起,退查117起;共受理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1801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502起,免诉115起,不诉6起,撤诉12起,抗诉4起、退查162起。
二 侦查、审判监督
1955年以来,随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业务的全面开展,积极开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发现公安局如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般是采取口头要求纠正的作法。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报告党委的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议。如被告杜洪山因故意伤害一案,公安局移送起诉,经检察院审查证实,杜、宋两家打架,打死宋永坤的主犯是杜洪广,其次才是杜洪山,因此,对主犯杜洪广依法予以追诉,上报枣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枣庄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杜洪广无期徒刑,杜洪山有期徒刑10年,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滕县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县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对县法院尚未生效或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行使检察权,1985年,滕法刑字第88号判决书,以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检察院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量刑畸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罪行严重,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改判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