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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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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滕县建巡警署,设7名警察巡官。在此之前,由主簿负责全县军事、治安,典史掌管缉、捕、监、刑,署内置皂、壮、快等班差役,专管站堂、行刑、催、捕、传、递等事务。民国初年改巡警署为滕县警察局,1928年又改为滕县公安局。1929年至1938年,滕县除设公安局外,县政府内还设有政务警,下设4个棚(班),每棚11人。政务警属县长直接指挥,负责催款,递送公文、下达传票。抗日战争时期,政务警解散,警察局名存实亡。
日本军队侵占滕县不久,即于1938年6月成立宪兵队滕县分遣队。1939年设警务局。1940年,警务局改称滕县警察所。1942年2月,滕县警察所“剿共”班成立,1943年改名滕县警察所保安系,1944年溃散。1944年7月,日军小林部队(代号“1480”)进驻滕县城搞特务活动,有密探50余人。警察所执行日军制定的“治安警法”、“保甲制度”、“户口清查规则”,镇压沦陷区人民的抗日活动,推行“强化治安”运动,在其占领区清查登记户口、编换门牌、建立保甲组织、发放“良民证”等,1945年日军投降,全部解体。其间,伪县公署还设政务警,共有30多人。
1943年春,为配合地方武装斗争,根据中共鲁南区党委的指示,滕县公安局成立,下设短枪队(负责侦察)、审讯组、看押班。1944年2月,根据鲁南行署公安局指示,滕县公安局设立三股、二队。一股负责人事教育、行政管理,二股负责侦察业务,三胜负责审讯看押;特务队负责侦察敌情、抓捕人犯,警卫队负责看押犯人和县机关警卫。后又根据各个时期的斗争任务而增减机构与人员。至1987年底,滕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法制科、政工科、纪检组、政保科、保卫科、刑侦科、治安科、户政科、消防科、信访科、预审科、看守所、行政拘留所、自行车管理所、交通警察队、消防队、治安民警中队、武装警察中队、乡镇派出所(共25个),马河和户主水库派出所。滕县公安局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新中国建立后的各个时期,为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政权和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做出较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