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六节 婚姻管理

档案浏览器

新中国建立以前,滕县居民结婚定亲不经过政府,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些婴儿尚在襁褓之中,父母即为他们安排好了终身大事,一旦男方幼年死去,女方即成望门寡妇,终生“守节”,甚至有的父母强迫女儿自尽“殉节”。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滕县根据婚姻法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区公所办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1950年5月至1951年10月,全县到政府登记结婚的有1347对,共处理婚姻案件11081件,其中离婚的542件,解除婚约的214件,判决离婚的253件,寡妇改嫁的941件。
1953年,滕县组织婚姻法检查组,全面检查各区乡对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在检查中发现,仍有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和干涉婚姻的现象。因婚姻问题未得到公正解决而怨愤自杀的妇女各区都有。据1952年年底统计,全县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虐杀的妇女624人。还有少数人因不到年龄或其它原因不进行登记而私自结婚。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又颁发了《婚姻登记办法》,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本单位介绍信,共同到区公所填写结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婚姻法规定(包括晚婚年龄)的发给结婚证书。1957年,经审核准予结婚的5440对,准予复婚的131对。1962年,准予结婚的10594对,准予复婚的33对。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登记结婚的11057对,复婚的11对。1985年,全县经审核复合,准予结婚的12484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