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抚恤
从1950年起,滕县人民政府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妥善安葬,并按照民政部历次调整的抚恤标准,对其父母、爱人、子女、16岁以下的弟妹进行一次性抚恤。1985年改为定期抚恤。
1950年、滕县有革命残废人员882人。其中二等以上的302人,三等580人。1964年,二等以上547人(在职276人,在乡271人),三等在乡522人。1972年,全县换残废证书的112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27人,二等甲级101人,二等乙级274人,三等甲级373人,三等乙级334人。这些人中,在职307人,在乡805人。1981年共有1255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29人,二等甲级96人,二等乙级316人,三等甲级420人,三等乙级391人。他们中在职职工319人,在乡的936人,历年来,县人民政府都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他们残废抚恤金。
二 补助
新中国建立后,滕县人民政府每年都对孤老烈士家属和牺牲或病故军人的未成年而又无人抚养的子女、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给予临时补助或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从1949年起,滕县每年都按季度发放临时补助粮和现金,至1959年,全县共发放生活补助费870420元、常年补助烈士子女入学费1900元,还发农具500件,耕牛196头,马31匹,羊600只,衣服19000件。在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同时,县民政局还经常发放建房补助和医疗补助费,仅1959年就发放建房补助费128000元,解决治病困难的烈军属、复退军人1985人次,计15077元。1956年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滕县人民委员会发放入社基金补助40000元,解决了2130户烈军属的入社和生活困难。
定期定量补助。1949年至1958年,滕县共发给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定期补助费870420元。1958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9年由县民政局常年定期定量补助256人,每人每月补助4元,全年共补助12288元。1962年享受定期补助的1777人,发放补助费39276元。1963年享受定期补助人员为1443人,发放补助费36912元。“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政工作受到干扰,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停止。1978年又恢复,享受定期补助金的740人,发款36984元。1979年,国务院增拨了定期定量补助专款,滕县民政局对原享受定期补助对象作了调整,评出定期补助享受对象980户、3003人,年补助款56100元。
1985年,滕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419户,占烈属1262户的33.2%;复员军人925人,占复员军人总数3850人的25%。抗战时期的复员军人589人全部享受定补,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84人,为退伍军人总数17746人的1.3%(带病回乡的345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含内),全县享受定期补助人员每月人均8.40元。
三 群众优待
1950年,县政府发动全县人民,把无劳动力烈军属的土地全部代耕代种,对劳动力不足又无其他收入的烈军属、荣誉军人的土地,代耕其不能自耕部分。1951年,县政府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指示,对全县普遍推行“固定代耕制”,解决了全县烈军属、荣誉军人生产和生活困难。
1956年,滕县农业生产合作化,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民收人改为按劳动工日分配。群众优待的形式也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日,参加粮食、现金和农副产品分配。1962年,全县优抚对象有11108户,优待劳动日494352个。其中69%的烈属、63%的荣军和25%的复员军人享受了优待工日。享受优待工日的烈军属、荣复军人的生活都略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1965年夏季调查,级索公社赵坡大队享受优待工日的烈属4户,17人,自干工分2953分,优待600分,分到粮食2019斤,平均118斤,高于社员8.6%;享受优待工日的军属1户、6人,自干工分1406分,优待100分,分到小麦558斤,平均97.5斤,高于社员4.5%;享受优待工日的荣军1户、6人,自干工分1311分,优待200分,夏季分配小麦514斤,平均73斤,高于社员1.3%;享受优待工日的复员军人3户、16人,自干工分2536分,优待450分,夏季分配小麦1418斤,每人平均89斤,高于社员2.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滕县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的方式也随着改变。1981年起,1名义务兵划1份包产田,由其家属承包耕种。此外,各乡镇还优待粮食或现金。1985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1013户,享受优待的7717户。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6431户、烈属459户、在乡荣军564户、复员军人401户、退伍军人103户。全县共集群众优待款1558819元,户均优待202元。其中烈属优待户均226元,义务兵家属户均220元。在群众优待工作中,各乡镇还减免优抚对象的统调工。
四 安置复员转业军人
1952年1月,滕县开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当年接收860人,安置到各区工作。1955年接收792人,把81%的复退军人安置在农村,参加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给67名无家可归的单身汉安排房屋166间,土地210亩。1952年至1962年3月,滕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0098人,参加农业生产的6234人,安排工作的13864人。1963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72人(尉级以上军官18人),安置参加农业生产的234人,安置在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8人。1979年,滕县接收复员军官5人,退伍战士551人,安置回乡生产的508人,安置参加工作的48人。1984年至1985年4月,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132人。其中城镇户口156人,复员干部1人,复工复职的1人,转业志愿兵145人,残废军人48人;回农村安置1768人,对孤儿、单身、家属系国家职工的退伍军人和1984年底及以后退伍的残废军人,都安排了适当的工作。
五 安置残废军人
新中国建立后,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县人民政府按期发放残废金和定期补助,还给城镇非农业残废军人安排适当工作。对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除享受残废金和定期补助等待遇外,县政府还送他们进山东省革命军人疗养院疗养。
1979年底,滕县开始安排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而负伤致残的在乡残废军人,至1985年,滕县共接收原农业户口残废军人175人,其中战斗致残47人,因公因病致残128人;安排工作81人,其中,因战47人,因公因病34人。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 抚恤
从1950年起,滕县人民政府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妥善安葬,并按照民政部历次调整的抚恤标准,对其父母、爱人、子女、16岁以下的弟妹进行一次性抚恤。1985年改为定期抚恤。
1950年、滕县有革命残废人员882人。其中二等以上的302人,三等580人。1964年,二等以上547人(在职276人,在乡271人),三等在乡522人。1972年,全县换残废证书的112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27人,二等甲级101人,二等乙级274人,三等甲级373人,三等乙级334人。这些人中,在职307人,在乡805人。1981年共有1255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29人,二等甲级96人,二等乙级316人,三等甲级420人,三等乙级391人。他们中在职职工319人,在乡的936人,历年来,县人民政府都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他们残废抚恤金。
二 补助
新中国建立后,滕县人民政府每年都对孤老烈士家属和牺牲或病故军人的未成年而又无人抚养的子女、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给予临时补助或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从1949年起,滕县每年都按季度发放临时补助粮和现金,至1959年,全县共发放生活补助费870420元、常年补助烈士子女入学费1900元,还发农具500件,耕牛196头,马31匹,羊600只,衣服19000件。在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同时,县民政局还经常发放建房补助和医疗补助费,仅1959年就发放建房补助费128000元,解决治病困难的烈军属、复退军人1985人次,计15077元。1956年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滕县人民委员会发放入社基金补助40000元,解决了2130户烈军属的入社和生活困难。
定期定量补助。1949年至1958年,滕县共发给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定期补助费870420元。1958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9年由县民政局常年定期定量补助256人,每人每月补助4元,全年共补助12288元。1962年享受定期补助的1777人,发放补助费39276元。1963年享受定期补助人员为1443人,发放补助费36912元。“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政工作受到干扰,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停止。1978年又恢复,享受定期补助金的740人,发款36984元。1979年,国务院增拨了定期定量补助专款,滕县民政局对原享受定期补助对象作了调整,评出定期补助享受对象980户、3003人,年补助款56100元。
1985年,滕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419户,占烈属1262户的33.2%;复员军人925人,占复员军人总数3850人的25%。抗战时期的复员军人589人全部享受定补,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84人,为退伍军人总数17746人的1.3%(带病回乡的345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含内),全县享受定期补助人员每月人均8.40元。
三 群众优待
1950年,县政府发动全县人民,把无劳动力烈军属的土地全部代耕代种,对劳动力不足又无其他收入的烈军属、荣誉军人的土地,代耕其不能自耕部分。1951年,县政府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指示,对全县普遍推行“固定代耕制”,解决了全县烈军属、荣誉军人生产和生活困难。
1956年,滕县农业生产合作化,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民收人改为按劳动工日分配。群众优待的形式也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日,参加粮食、现金和农副产品分配。1962年,全县优抚对象有11108户,优待劳动日494352个。其中69%的烈属、63%的荣军和25%的复员军人享受了优待工日。享受优待工日的烈军属、荣复军人的生活都略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1965年夏季调查,级索公社赵坡大队享受优待工日的烈属4户,17人,自干工分2953分,优待600分,分到粮食2019斤,平均118斤,高于社员8.6%;享受优待工日的军属1户、6人,自干工分1406分,优待100分,分到小麦558斤,平均97.5斤,高于社员4.5%;享受优待工日的荣军1户、6人,自干工分1311分,优待200分,夏季分配小麦514斤,平均73斤,高于社员1.3%;享受优待工日的复员军人3户、16人,自干工分2536分,优待450分,夏季分配小麦1418斤,每人平均89斤,高于社员2.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滕县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的方式也随着改变。1981年起,1名义务兵划1份包产田,由其家属承包耕种。此外,各乡镇还优待粮食或现金。1985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1013户,享受优待的7717户。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6431户、烈属459户、在乡荣军564户、复员军人401户、退伍军人103户。全县共集群众优待款1558819元,户均优待202元。其中烈属优待户均226元,义务兵家属户均220元。在群众优待工作中,各乡镇还减免优抚对象的统调工。
四 安置复员转业军人
1952年1月,滕县开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当年接收860人,安置到各区工作。1955年接收792人,把81%的复退军人安置在农村,参加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给67名无家可归的单身汉安排房屋166间,土地210亩。1952年至1962年3月,滕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0098人,参加农业生产的6234人,安排工作的13864人。1963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72人(尉级以上军官18人),安置参加农业生产的234人,安置在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8人。1979年,滕县接收复员军官5人,退伍战士551人,安置回乡生产的508人,安置参加工作的48人。1984年至1985年4月,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132人。其中城镇户口156人,复员干部1人,复工复职的1人,转业志愿兵145人,残废军人48人;回农村安置1768人,对孤儿、单身、家属系国家职工的退伍军人和1984年底及以后退伍的残废军人,都安排了适当的工作。
五 安置残废军人
新中国建立后,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县人民政府按期发放残废金和定期补助,还给城镇非农业残废军人安排适当工作。对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除享受残废金和定期补助等待遇外,县政府还送他们进山东省革命军人疗养院疗养。
1979年底,滕县开始安排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而负伤致残的在乡残废军人,至1985年,滕县共接收原农业户口残废军人175人,其中战斗致残47人,因公因病致残128人;安排工作81人,其中,因战47人,因公因病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