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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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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人调动
滕县先后由工商科、劳动科、县计委、县劳动工资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办理职工调动。1972年县劳动局成立后,负责职工调配,办理职工调动手续。
1949年至1962年期间,职工无档案材料,人员调动面比较小,每年全县调入调出的职工不过几人,最多十几人,在本县范围内的调动,单位与单位之间,由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需要进行照顾的,用开信的方式直接调入、调出,事前不与协商。出县调动事前发函,征求意见,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1963年,职工档案逐渐建立,调动手续逐渐正规,属于本县本系统范围内的调动,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并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县内的调动(不是一个系统),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各主管部门同意,由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1976年,根据上级劳动部门指示,职工调动手续要求更严。县外调动,本人申请调出,本单位同意,劳动局审查同意后,与接收单位的劳动部门发函征求意见,接收单位回函同意接收,然后寄出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审查后下函调通知书,由调出的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从1963年至1987年,滕县从外省调入职工1463人,从外地(市)调入2571人,从外县调入2377人;从滕县调往外省922人,调往外地(市)3402人,调往外县2596人。
二 工人考核
新中国建立后,滕县对职工考核比较重视,虽然制度不够健全,方法比较简单,但对工人队伍建设却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从1963年建立工人正式档案起,对职工考核制度也逐步健全。全县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范围和考核任务,大单位建立了9至13人的考核委员会,小单位成立了5至7人的考核领导小组,由领导干部、生产、政工、工会和工人代表参加。科室成立5至7人的考核小组,由车间主任、技术员、工人代表参加。上述人员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考核的范围:1.学徒工期满后,转正定级。2.试用期或熟练期未定级的工人,期满后,根据需要,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提级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3.改革工种或调换新的工作岗位。4.使用先进设备。
考核根据工种等级有区别地进行,理论考核采取笔试答卷的方式,对文化程度低的和没有文化的老工人,经考核组织批准,可以口试或指定代笔。在考核中主要看基本功和操作熟练程度。考核采取一看二评的方法,根据现场操作情况,评议得分结果,经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再向群众公布。每次考核成绩较好,完全合格和基本合格的都在95%以上,基本上都能按期转正或定级、升级。
三 工人奖惩
新中国建立后,滕县对企业职工实行了奖惩制度,促进了生产。1958年,因受“五风”(共产风、平调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命令风)影响停止。从1960年开始,又逐步恢复,但在“左”的路线影响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奖惩制度又遭破坏。197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县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订了奖惩条例。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全县从1951年至1986年共评选出劳动模范438人(次),评选出先进生产(工作)者24018人(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记过、降级、降薪处分由主管部门审批,对留用和开除处分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报送县劳动局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审批。全县从1972年至1987年共开除303人,其中全民职工265人,集体职工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