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人工资
解放前,工人工资仅能维持最低生活,学徒工待遇更低,光管饭不发工资。建国初期,私有工商业招收学徒工,按照政府规定,除吃穿外每月发给一定的零用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学徒工待遇越来越好,国营、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工资不断增加。1950年2月,开始实行供给制,对生活、服装、津贴等供应标准都有明确规定。1952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1954年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的标准。如一级工资分2400分,包干费1880分;24级工资分156分,包干费106分。从1955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指示,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工人工资级别为10级制,1级为70元,10级为22元。1956年,改进了企业职工和技术员的工资制度,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制、奖励工资制和津贴制度。全县工资调整10146人,工资总额由318万元,增加到439万元,提高38%。每人平均年工资由369元,增加到451元,提高22%。1959年,全县调整工资1325人,总工资额由原来924万元,增加到942万元,提高1.9%,人均年工资由397元增加到404元,提高1.7%。1964年,全县工资调整6110人,工资总额由原来861万元,增加到871万元,提高3.4%,每人年均工资由545元,增加到558元。1971年底全民职工工资调整,共调整11726人,工资总额由原来904万元增加到997万元,提高10.2%。人均年工资由465元增加到498元,提高5.8%。县以上集体职工根据上述精神,于1972年调整2310人,工资总额由322万元增加到356万元,提高10.5%,人均年工资由376元增加到437元,提高18.2%。
1977年,调整工资9462人,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由原来1217万元增加到1803万元,提高48.1%,人均年工资由505元增加到523元,提高3.5%。县以上集体职工调整工资总额由原来329万元,增加到364万元,提高7.3%,人均年工资由410元增加到444元,提高9.3%。
1978年11月,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给工作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共调整工资520人,1979年升级面为40%,全民职工调整工资14049人,工资总额由原来2112万元增加到2645万元,提高25.3%,人均年工资由原来665元增加到715元,提高7.56%。县以上集体职工调整工资3316人,工资总额由417万元增加到443万元,提高6.25%,人均年工资由513元增加到545元,提高6.25%。同时这次调整地区差别,滕县由原来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提为四类地区,全民职工每月人均增加1.58元,县集体职工每月人均增加2.05元。
1982年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调整工资的主要对象是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犯严重错误受处分的以外,一律进行调整。工资调整39261人,工资总额由2722万元,增加到2940万元,提高9%,人均年工资由原来724元增加到768元,提高7.18%。
1985年1月,根据国发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通知精神,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企业实行职工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加上工龄补贴的办法,根据这一精神,通过工资改革,全民职工调整39285人,工资总额由原来2991万元,增加到4199万元,提高40.4%,人均年工资由782元增加到1024元,提高31%。县以上集体单位调整工资11625人,工资总额1147万元,下降12.3%,人均年工资966元。乡镇企业年工资总额1706.7万元,人均年工资634元。
二 补贴、奖励
根据上级规定的对职工补贴标准,1963年4月,对全县国营企事业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工资、粮食定量作了规定。工资待遇按照本单位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正式职工工资、粮食标准执行。在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按基本口粮带足,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贴。1973年,每个国家职工每年实行粮价补贴4.5元。于年终随工资一次发给。补贴对象是国家职工、临时工、季节工。集体所有制单位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1981年,根据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局关于统一职工夜班补贴标准联合通知精神,全县规定了职工夜班津贴。凡实行三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两个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一个夜班津贴,每个3角。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给职工副食品补贴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都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属于农业人口参加社队分配的,每人每月发给2.5元。此外,冬季有取暖补贴、出差乘车有路途生活补贴,还有租房补贴,小伙食补贴,县、社办煤矿有井下补贴。
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早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滕县部分工业、基建企业就推行了计件工资,不实行计件工资的普遍实行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质量奖、节约奖,产生了很好的效果。1958年停止执行。1959年有些国营企业实行综合奖,月评月奖或季评季奖。1961年综合奖由工业、企业扩大到商业、服务业和一些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1966年取消综合奖,变成每人一份的附加工资。
195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制度的通知》,实行计件工资的主要是笨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操作的工种,实行奖励的范围,从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部门扩大到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奖励提取及发放的种类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一般超额计件工资控制在标准工资的基本工资以内。从1979年开始,全县企事业单位推行了超产奖、节支奖、竞赛奖、特定节约奖等。通过发放各种奖舍,进一步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
三 工人福利
从1953年至1987年,各级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1953年1月,滕县根据劳动部指示精神,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和职员进行了照顾。其标准按减少工资数额照顾。如减少收入10%至20%的,补发残废金10%;减少收入20%至30%的,补发残废金20%;减少30%以上的补残废金30%。非因公而病、伤、残的,按规定标准发给病、伤、残工资。工人和职员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供养补助费。1963年后,根据省人事部门指示,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家属抚恤金。
1980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发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洗理费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从9月份开始发给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1年后又对职工洗理费进行调整,增加到4元。
1978年以前,全县只有9处职工食堂,11个洗澡塘,5处托儿所。从1979年开始,进一步重视了职工的福利事业,因而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87年底,全县已办起职工食堂118处,洗澡塘32个,职工俱乐部、青年之家354处,托儿所、幼儿园53处,入托儿童达1975人。
第四节 工人工资、奖金、福利
一 工人工资
解放前,工人工资仅能维持最低生活,学徒工待遇更低,光管饭不发工资。建国初期,私有工商业招收学徒工,按照政府规定,除吃穿外每月发给一定的零用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学徒工待遇越来越好,国营、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工资不断增加。1950年2月,开始实行供给制,对生活、服装、津贴等供应标准都有明确规定。1952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1954年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的标准。如一级工资分2400分,包干费1880分;24级工资分156分,包干费106分。从1955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指示,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工人工资级别为10级制,1级为70元,10级为22元。1956年,改进了企业职工和技术员的工资制度,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制、奖励工资制和津贴制度。全县工资调整10146人,工资总额由318万元,增加到439万元,提高38%。每人平均年工资由369元,增加到451元,提高22%。1959年,全县调整工资1325人,总工资额由原来924万元,增加到942万元,提高1.9%,人均年工资由397元增加到404元,提高1.7%。1964年,全县工资调整6110人,工资总额由原来861万元,增加到871万元,提高3.4%,每人年均工资由545元,增加到558元。1971年底全民职工工资调整,共调整11726人,工资总额由原来904万元增加到997万元,提高10.2%。人均年工资由465元增加到498元,提高5.8%。县以上集体职工根据上述精神,于1972年调整2310人,工资总额由322万元增加到356万元,提高10.5%,人均年工资由376元增加到437元,提高18.2%。
1977年,调整工资9462人,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由原来1217万元增加到1803万元,提高48.1%,人均年工资由505元增加到523元,提高3.5%。县以上集体职工调整工资总额由原来329万元,增加到364万元,提高7.3%,人均年工资由410元增加到444元,提高9.3%。
1978年11月,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给工作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共调整工资520人,1979年升级面为40%,全民职工调整工资14049人,工资总额由原来2112万元增加到2645万元,提高25.3%,人均年工资由原来665元增加到715元,提高7.56%。县以上集体职工调整工资3316人,工资总额由417万元增加到443万元,提高6.25%,人均年工资由513元增加到545元,提高6.25%。同时这次调整地区差别,滕县由原来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提为四类地区,全民职工每月人均增加1.58元,县集体职工每月人均增加2.05元。
1982年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调整工资的主要对象是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犯严重错误受处分的以外,一律进行调整。工资调整39261人,工资总额由2722万元,增加到2940万元,提高9%,人均年工资由原来724元增加到768元,提高7.18%。
1985年1月,根据国发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通知精神,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企业实行职工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加上工龄补贴的办法,根据这一精神,通过工资改革,全民职工调整39285人,工资总额由原来2991万元,增加到4199万元,提高40.4%,人均年工资由782元增加到1024元,提高31%。县以上集体单位调整工资11625人,工资总额1147万元,下降12.3%,人均年工资966元。乡镇企业年工资总额1706.7万元,人均年工资634元。
二 补贴、奖励
根据上级规定的对职工补贴标准,1963年4月,对全县国营企事业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工资、粮食定量作了规定。工资待遇按照本单位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正式职工工资、粮食标准执行。在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按基本口粮带足,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贴。1973年,每个国家职工每年实行粮价补贴4.5元。于年终随工资一次发给。补贴对象是国家职工、临时工、季节工。集体所有制单位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1981年,根据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局关于统一职工夜班补贴标准联合通知精神,全县规定了职工夜班津贴。凡实行三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两个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一个夜班津贴,每个3角。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给职工副食品补贴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都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属于农业人口参加社队分配的,每人每月发给2.5元。此外,冬季有取暖补贴、出差乘车有路途生活补贴,还有租房补贴,小伙食补贴,县、社办煤矿有井下补贴。
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早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滕县部分工业、基建企业就推行了计件工资,不实行计件工资的普遍实行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质量奖、节约奖,产生了很好的效果。1958年停止执行。1959年有些国营企业实行综合奖,月评月奖或季评季奖。1961年综合奖由工业、企业扩大到商业、服务业和一些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1966年取消综合奖,变成每人一份的附加工资。
195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制度的通知》,实行计件工资的主要是笨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操作的工种,实行奖励的范围,从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部门扩大到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奖励提取及发放的种类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一般超额计件工资控制在标准工资的基本工资以内。从1979年开始,全县企事业单位推行了超产奖、节支奖、竞赛奖、特定节约奖等。通过发放各种奖舍,进一步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
三 工人福利
从1953年至1987年,各级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1953年1月,滕县根据劳动部指示精神,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和职员进行了照顾。其标准按减少工资数额照顾。如减少收入10%至20%的,补发残废金10%;减少收入20%至30%的,补发残废金20%;减少30%以上的补残废金30%。非因公而病、伤、残的,按规定标准发给病、伤、残工资。工人和职员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供养补助费。1963年后,根据省人事部门指示,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家属抚恤金。
1980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发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洗理费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从9月份开始发给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1年后又对职工洗理费进行调整,增加到4元。
1978年以前,全县只有9处职工食堂,11个洗澡塘,5处托儿所。从1979年开始,进一步重视了职工的福利事业,因而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87年底,全县已办起职工食堂118处,洗澡塘32个,职工俱乐部、青年之家354处,托儿所、幼儿园53处,入托儿童达19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