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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干部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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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干部工资
民国时期,县长月薪为300元,科长70-80元,科员30-40元,一般办事员约20元左右,夫役仅6元,悬殊极大。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制度,从1954年至1985年期间,曾先后进行了两次工资改革,多次工资调整。1954年9月,中共济宁地委下达了调级改制任务,分给滕县2133分,共调整了228名干部的工资,占机关编制人数的31.9%。这次调级主要根据现行职务、德才条件和一般干部工资偏低的情况,适当照顾资历。方法是先由领导提名,分别到各部门征求意见,然后到各单位讨论,县委批准,由组织部和人事科分别通知执行。
195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革,全县行政经费开支的1115人,升级前的工资总额为55315.6元,平均每人49.16元,升级后的工资总额58868.6元,平均每人52.8元;升级人数489人,占总人数的43.8%。县级27人、升级13人,占同类人员的48.1%;区级341人,升级128人,占同类人员的37.5%;股级干部154人,升级99人,占同类人员的64.3%;一般干部424人,升级208人,占同类人员的49.05%;其他人员169人,升级41人,占同类人员的24.2%。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9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这次按规定列入调资范围的共11968人,其中党政机关2736人,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4586人,其他事业单位4114人,公安机关343人,行政性公司189人。另外还审批了3595人的教龄、护龄津贴。1986年至1987年,为532人调整了工龄、护龄津贴,为6225人调整了工资。
二 干部福利
1956年,县成立了福利委员会,将党政群机关(属行政经费开支)的福利费统管起来,各部门也相继成立了福利小组,每年评定两次干部福利,五六月份一次,年终一次。1956年,共提取福利费37635元(包括乡干部在内),作困难补助、医药补助、镶牙配眼镜、托幼补助等六项共支出27997元。自1964年7月起,每人每月按1元提取福利费,其中8角由各主管单位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县统一掌握使用,重点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和定期补助。
随着工资基数的不断增长,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金额越来越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人按1元提取,剩余部分由县掌握。
1985年县直机关、乡镇共有干部3658人,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应提取61688元,用于各项福利支出61116元,年度结余572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共8609人,提取129652元,各项补助支出128482元,年终结余1170元。1987年共提取福利费18930元,各项补助支出15300元,年终结余3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