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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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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干部退职
根据人事部1952年和国务院1955年关于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县人事局1954年至1985年办理了退职手续740人,其中党政群机关250人,政法系统9人,企事业单位268人,农林水系统44人,文教卫生系统169人。
二 干部退休
1955年至1978年,国务院曾三次发文,对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滕县1956年至1987年间,干部中具备退休条件的逐年增多。1956年退休1人,1965年184人,1977年12人,1980年多达1095人,1987年81人。31年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手续3333人,其中县直、各乡镇党政群机关575人,政法系统2人,工交财贸系统1324人,农、林、水系统130人,文教卫生系统1293人,其他9人。
三 干部离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实行薪金制的干部,已经退休的改办离休。1979年至1987年,全县办理干部离休430人,改办离休780人,总计12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