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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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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各科科员由县府自行选定,经议会同意后呈报上级备案。1930年,秘书、科长由县长呈请省民政厅委任。各局局长由县长从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呈请省政府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并报民政厅备案。警察、事务员等名额由民政厅核定。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干部任免的法律和条例,行政任免工作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一般由党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县长会议同意,然后由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1957年至1966年,按照《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有关规定,县人委任免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税务等局的股长、副股长、所长、副所长,区公所的区长、副区长,县属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完全小学校长、副校长,县属医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类职务的人员。
“文化大革命”后期至1981年,党内和行政职务副科级以上的都由县委公布任命,党群系统的股级、中学正副校长和企业副经理以上的职务由县委组织部公布。中心小学正副校长、工商税务所正副所长、农技站正副站长由主管部门考察,人事局审核,报经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县政府(革委会)行文公布。
1981年5月,滕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组成人员(科局正职)由县委提议,县长办公会议同意,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政府部门的副职以及乡镇经联社正、副主任则由县政府行文公布并颁发任命书。
1984年机构改革以后,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股级以下的干部任免,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人事局依照法律程序、承办了218人的任免手续,其中正局级39人,副局级161人,股级18人,承办县政府行文公布副科级干部任免事项63人次,并为206人补发了任命书,1986年,办理行政任免207人次。1987年办理行政任免21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