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滕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滕县民主政府(通称滕县县政府)。国民党反动派为抢占胜利果实,挑起内战。12月,华东野战军第八师解放了滕县城,县政府迁入县城。次年初(1月至3月),滕县一度易名麓水县,县政府名称随改。此时县政府设秘书、民政、财粮、建设、司法等科和公安局。
1947年初,国民党反动派重点进攻山东,鲁南战役开始。国民党军2月24日占据滕县城。中共滕县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山东省委指示,机关北撤,并组织武装,本着“区不离区,县不离县”的原则,坚持斗争,击溃了国民党的“清剿”和“还乡团”的报复活动。其间,县政府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很不健全,基层政权更是如此。1948年7月2日,县城第二次解放,县政府驻党村,机构逐步健全。县下行政设置也日趋完善,县下设区公所,置区长、副区长、文书各1人,助理员若干人。区下设乡(镇)政府,置乡(镇)长1,副乡(镇)长1-2人,文书1人,委员若干人。乡下设行政村,置村庄1人,财粮员(或文书)1人。镇下设居民委员会,置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
1949年3月,县政府机关由党村回驻县城,改称滕县人民政府,政府机关设置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加,据1949年7月份统计,县政府设11个科局,工作人员189人,其中县长1人,教育科5人,公安局27人,秘书科8人,卫生科7人,邮电局16人,民政科7人,粮食局14人,银行32人,财政科12人,司法科7人,实业科7人。
建国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暂行编制有关规定,又相继增设厂工商科、税务局、人民检察署、人事科、市场管理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等机关,并改司法科为人民法院,改实业科为建设科。基层行政设置基本沿用建国前的编制。1951年建乡人民政府,设乡政委员会。
1954年7月,滕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改滕县人民政府为滕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县人委由县长、副县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事机关较1954年7月之前屡有增设、撤并或更名。1955年城区区公所改为城区人民政府,下设镇公所。1956年乡人民政府改为乡人民委员会,城区人民政府改为城关镇人民委员会,镇公所改为街道办事处。据1957年底统计,县人委设办公室、人事科、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劳动统计科、工业局、教育局、文化科、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交通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房产科、转建办公室、财粮贸易办公室、宗教事务处、手工业科、商业局、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室等27个部门,工作人员344人,其中县长1人,副县长5人。
1958年3月撤区,设4个办事处,办事处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下设若干科。同年秋,撤乡、镇建人民公社,形成政社合一的体制,设公社管理委员会,置社长1人,副社长2-3人,委员若干人。下设生产、民政、财贸、文教、计划、治安武装等部门。村改为生产大队,置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一般有一名妇女),委员若干人,分管调解、民兵、治安、青年、妇女、财会等项工作。生产大队下分生产队,各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一名妇女),会计1人,保管1人。
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党政机关进行精简整编,县人委经过整编,撤并了10个局,将水利局改称为水利建设指挥部,银行列为事业编制,保留18个科局。
1966年5月,连同县属事业单位,县人委办事机关计32个,工作人员538人。有人委办公室、人事监察科、民政局、财政局、财贸办公室、生产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济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计划委员会、物资局、统计局、劳动工资委员会、税务局、商业局、市管会(工商管理局)、粮食局、供销社、黄烟收购站、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移民办公室、建设银行、人民银行、邮电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966年5月,滕县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干部靠边站,县人委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3月10日,红卫兵造反组织联合夺了县委、县人委的领导权,建立了由红卫兵代表、干部代表、解放军代表参加的“三结合”权力机构--滕县革命委员会(简称县革委)。县革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四部(即: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后勤部)一室(即:革委办公室)。四部下设22个科室。但是,由于派性斗争激烈,县革委根本没有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久,便在红卫兵各派夺权斗争中而解体。同年,各公社、大队也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从此公社、大队革委会分别代替了公社、大队管委会的职权。公社、大队革委会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1968年4月4日,第二次建立县革委,其机构设置屡经变动,至1969年12月才形成了较稳定的两部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一室(革委办公室)的体制,两部下设17个组、室;工作人员241人。1971年5月又恢复了局的名称,同时办事机关增加到28个,有县革委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办公室、组织组、宣传组、教育组、群众工作组、“五七’办公室、党校、机关党委,生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计划办公室、民政局、农林局、水利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财税局、交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物资局、联合运输办公室、供电局、邮电局、防空办公室、商业局、粮食局、人民银行、工业局、基本建设局等,共313人。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形势逐渐好转,县委和县革委的工作恢复正常,县革委机构46个,工作人员659人,其中委、办、局正副职172人。另外,县革委临时机构13个,工作人员94人。
1980年废除了公社、大队革命委员会的名称,恢复了1967年前的建制。
1981年5月,滕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恢复滕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并选举了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有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贸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侨务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局、物资局、统计局、物价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供电局、公社工业管理局、邮电局、煤炭工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岩马水库灌溉管理处、马河水库灌溉管理处、水产局、农机局、畜牧局、农业经营管理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沼气办公室、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滕县支行、农业银行滕县支行、建设银行滕县支行、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广播事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标准计量管理局、地震办公室、城市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地名办公室等56个单位。
1984年初,改公社管理委员会为乡镇人民政府,置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3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改大队管委会为村民委员会,置村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分管财务,调解、治安等工作。改生产队为村民小组,置组长1人。
1984年5月根据省、市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本着简政放权、减少领导层次和政企分开的要求,撤销了农委、财委,将建材局、外贸局、煤炭局、城建局、二轻局分别改为建材工业公司、外贸公司、煤炭工业公司、城市开发公司、二轻工业公司,文化局、广播事业局、农业经营管理局分别改为文化事业管理总站、广播管理站、农业经营管理站,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合并为农牧渔业局,一轻局、纺织局合并为轻纺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和化学工业局合并为机械化工局。经过这次改革,列入政府编制的局级单位30个,副局级单位9个;县属企事业局级单位12个,副局级单位5个。机构改革之后,又有恢复和增、撤,1987年底统计,县政府工作部门174个,有政府办公室、信访科(副局级)、地名史志办公室(副局级)、侨务办公室(副局级)、民族宗教科(副局级)、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公证处(副局级)、法律顾问处(副局级)、人事局、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机械化学工业局、轻纺工业局、乡镇企业局、职工教育办公室(副局级)、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副局级)、农业区划办公室(副局级)、林业局、水利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农村能源办公室(副局级)、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副局级)、畜牧技术中心(副局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局级)、农业经营管理站(副局级)、马河水库灌溉管理处(副局级)、果树开发中心、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水产局、煤炭工业公司、建筑安装总公司、建安设计室(副局级)、二轻工业公司、建材工业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外贸易公司、农机管理服务公司、鲁南牧工商联合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供电局、邮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滕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滕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滕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滕县支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行政机关779人,其中科技人员169人,县级职务7人,局级115人,巡视员67人,股级203人,办事员344人,工勤人员48人;大专以上文化173人,中专185人,高中138人,初中以下283人;年龄在35岁以下286人,36至45岁204人,46至54岁197人,55岁以上92人。县直事业单位172人,其中科技人员58人。县属企业公司217人,其中科技人员58人。
第四节 滕县人民政府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滕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滕县民主政府(通称滕县县政府)。国民党反动派为抢占胜利果实,挑起内战。12月,华东野战军第八师解放了滕县城,县政府迁入县城。次年初(1月至3月),滕县一度易名麓水县,县政府名称随改。此时县政府设秘书、民政、财粮、建设、司法等科和公安局。
1947年初,国民党反动派重点进攻山东,鲁南战役开始。国民党军2月24日占据滕县城。中共滕县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山东省委指示,机关北撤,并组织武装,本着“区不离区,县不离县”的原则,坚持斗争,击溃了国民党的“清剿”和“还乡团”的报复活动。其间,县政府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很不健全,基层政权更是如此。1948年7月2日,县城第二次解放,县政府驻党村,机构逐步健全。县下行政设置也日趋完善,县下设区公所,置区长、副区长、文书各1人,助理员若干人。区下设乡(镇)政府,置乡(镇)长1,副乡(镇)长1-2人,文书1人,委员若干人。乡下设行政村,置村庄1人,财粮员(或文书)1人。镇下设居民委员会,置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
1949年3月,县政府机关由党村回驻县城,改称滕县人民政府,政府机关设置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加,据1949年7月份统计,县政府设11个科局,工作人员189人,其中县长1人,教育科5人,公安局27人,秘书科8人,卫生科7人,邮电局16人,民政科7人,粮食局14人,银行32人,财政科12人,司法科7人,实业科7人。
建国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暂行编制有关规定,又相继增设厂工商科、税务局、人民检察署、人事科、市场管理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等机关,并改司法科为人民法院,改实业科为建设科。基层行政设置基本沿用建国前的编制。1951年建乡人民政府,设乡政委员会。
1954年7月,滕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改滕县人民政府为滕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县人委由县长、副县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事机关较1954年7月之前屡有增设、撤并或更名。1955年城区区公所改为城区人民政府,下设镇公所。1956年乡人民政府改为乡人民委员会,城区人民政府改为城关镇人民委员会,镇公所改为街道办事处。据1957年底统计,县人委设办公室、人事科、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劳动统计科、工业局、教育局、文化科、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交通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房产科、转建办公室、财粮贸易办公室、宗教事务处、手工业科、商业局、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室等27个部门,工作人员344人,其中县长1人,副县长5人。
1958年3月撤区,设4个办事处,办事处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下设若干科。同年秋,撤乡、镇建人民公社,形成政社合一的体制,设公社管理委员会,置社长1人,副社长2-3人,委员若干人。下设生产、民政、财贸、文教、计划、治安武装等部门。村改为生产大队,置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一般有一名妇女),委员若干人,分管调解、民兵、治安、青年、妇女、财会等项工作。生产大队下分生产队,各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一名妇女),会计1人,保管1人。
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党政机关进行精简整编,县人委经过整编,撤并了10个局,将水利局改称为水利建设指挥部,银行列为事业编制,保留18个科局。
1966年5月,连同县属事业单位,县人委办事机关计32个,工作人员538人。有人委办公室、人事监察科、民政局、财政局、财贸办公室、生产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济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计划委员会、物资局、统计局、劳动工资委员会、税务局、商业局、市管会(工商管理局)、粮食局、供销社、黄烟收购站、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移民办公室、建设银行、人民银行、邮电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966年5月,滕县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干部靠边站,县人委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3月10日,红卫兵造反组织联合夺了县委、县人委的领导权,建立了由红卫兵代表、干部代表、解放军代表参加的“三结合”权力机构--滕县革命委员会(简称县革委)。县革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四部(即: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后勤部)一室(即:革委办公室)。四部下设22个科室。但是,由于派性斗争激烈,县革委根本没有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久,便在红卫兵各派夺权斗争中而解体。同年,各公社、大队也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从此公社、大队革委会分别代替了公社、大队管委会的职权。公社、大队革委会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1968年4月4日,第二次建立县革委,其机构设置屡经变动,至1969年12月才形成了较稳定的两部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一室(革委办公室)的体制,两部下设17个组、室;工作人员241人。1971年5月又恢复了局的名称,同时办事机关增加到28个,有县革委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办公室、组织组、宣传组、教育组、群众工作组、“五七’办公室、党校、机关党委,生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计划办公室、民政局、农林局、水利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财税局、交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物资局、联合运输办公室、供电局、邮电局、防空办公室、商业局、粮食局、人民银行、工业局、基本建设局等,共313人。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形势逐渐好转,县委和县革委的工作恢复正常,县革委机构46个,工作人员659人,其中委、办、局正副职172人。另外,县革委临时机构13个,工作人员94人。
1980年废除了公社、大队革命委员会的名称,恢复了1967年前的建制。
1981年5月,滕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恢复滕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并选举了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有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贸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侨务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局、物资局、统计局、物价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供电局、公社工业管理局、邮电局、煤炭工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岩马水库灌溉管理处、马河水库灌溉管理处、水产局、农机局、畜牧局、农业经营管理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沼气办公室、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滕县支行、农业银行滕县支行、建设银行滕县支行、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广播事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标准计量管理局、地震办公室、城市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地名办公室等56个单位。
1984年初,改公社管理委员会为乡镇人民政府,置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3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改大队管委会为村民委员会,置村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分管财务,调解、治安等工作。改生产队为村民小组,置组长1人。
1984年5月根据省、市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本着简政放权、减少领导层次和政企分开的要求,撤销了农委、财委,将建材局、外贸局、煤炭局、城建局、二轻局分别改为建材工业公司、外贸公司、煤炭工业公司、城市开发公司、二轻工业公司,文化局、广播事业局、农业经营管理局分别改为文化事业管理总站、广播管理站、农业经营管理站,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合并为农牧渔业局,一轻局、纺织局合并为轻纺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和化学工业局合并为机械化工局。经过这次改革,列入政府编制的局级单位30个,副局级单位9个;县属企事业局级单位12个,副局级单位5个。机构改革之后,又有恢复和增、撤,1987年底统计,县政府工作部门174个,有政府办公室、信访科(副局级)、地名史志办公室(副局级)、侨务办公室(副局级)、民族宗教科(副局级)、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公证处(副局级)、法律顾问处(副局级)、人事局、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机械化学工业局、轻纺工业局、乡镇企业局、职工教育办公室(副局级)、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副局级)、农业区划办公室(副局级)、林业局、水利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农村能源办公室(副局级)、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副局级)、畜牧技术中心(副局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局级)、农业经营管理站(副局级)、马河水库灌溉管理处(副局级)、果树开发中心、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水产局、煤炭工业公司、建筑安装总公司、建安设计室(副局级)、二轻工业公司、建材工业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外贸易公司、农机管理服务公司、鲁南牧工商联合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供电局、邮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滕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滕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滕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滕县支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行政机关779人,其中科技人员169人,县级职务7人,局级115人,巡视员67人,股级203人,办事员344人,工勤人员48人;大专以上文化173人,中专185人,高中138人,初中以下283人;年龄在35岁以下286人,36至45岁204人,46至54岁197人,55岁以上92人。县直事业单位172人,其中科技人员58人。县属企业公司217人,其中科技人员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