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滕县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为滕县县署(通称县衙)。设知县1人,掌理全县政务。署内设吏房、户房、礼房、工房等办事机构;置皂班、壮班、快班等差役,负责站堂、行刑、催、捕、传、递等事。知县佐治官职:设主薄1人,掌军事、治安;典史1人,掌缉、捕、监、刑;县丞1人,掌粮马、税收、户籍等;教谕1人,主持文庙祭祀,管理县学,训导1-2人,协助教谕教诲县学生员;后又增设管河县丞1人, 河同知1人。城镇营防官职先后设守备、把总、千总、都司等。其他杂职,如驿丞、闸官、总捕分府等,时设时裁。
清末,先后裁撤都司、教谕、训导等职,设巡警局、劝业所、统计所、劝学所、财政处、助理委员处等机构。
从1644年(清顺治元年)至1911年(宣统三年),任滕县知县的共143人,其中5人2任,1人3任。这些知县分别来自浙江、直隶、顺天、四川、江西、湖南、湖北、江南、湖广、福建、河南、安徽、山西、奉天、贵州、江苏、满州、陕西、广西、广东、云南、辽东等地,其中浙江籍最多,达20人。
清初,县下设乡,乡下设社,各置乡、社长1人。1672年(康熙十一年),改用保甲法,用“乾、坤、坎、离、震、艮、巽、兑”八卦名统领72保,各置保长1人。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改保为社,各置社长1人。1813年(嘉庆十八年)将八卦名称改为“仁、义、礼、智、孝、悌、忠、信”,社未变,沿至清灭。
第一节 滕县县署
清代,滕县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为滕县县署(通称县衙)。设知县1人,掌理全县政务。署内设吏房、户房、礼房、工房等办事机构;置皂班、壮班、快班等差役,负责站堂、行刑、催、捕、传、递等事。知县佐治官职:设主薄1人,掌军事、治安;典史1人,掌缉、捕、监、刑;县丞1人,掌粮马、税收、户籍等;教谕1人,主持文庙祭祀,管理县学,训导1-2人,协助教谕教诲县学生员;后又增设管河县丞1人, 河同知1人。城镇营防官职先后设守备、把总、千总、都司等。其他杂职,如驿丞、闸官、总捕分府等,时设时裁。
清末,先后裁撤都司、教谕、训导等职,设巡警局、劝业所、统计所、劝学所、财政处、助理委员处等机构。
从1644年(清顺治元年)至1911年(宣统三年),任滕县知县的共143人,其中5人2任,1人3任。这些知县分别来自浙江、直隶、顺天、四川、江西、湖南、湖北、江南、湖广、福建、河南、安徽、山西、奉天、贵州、江苏、满州、陕西、广西、广东、云南、辽东等地,其中浙江籍最多,达20人。
清初,县下设乡,乡下设社,各置乡、社长1人。1672年(康熙十一年),改用保甲法,用“乾、坤、坎、离、震、艮、巽、兑”八卦名统领72保,各置保长1人。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改保为社,各置社长1人。1813年(嘉庆十八年)将八卦名称改为“仁、义、礼、智、孝、悌、忠、信”,社未变,沿至清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