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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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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在县委组织部内设纪检秘书或纪检员。1951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建立了滕县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改为滕县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1978年10月又恢复滕县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5年9月升格为中共滕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的作风,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教育,同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从1949年至1956年,经过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等运动。在运动中,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对犯有丧失立场、道德败坏、蜕化变质、泄露机密等错误的230名党员给予了党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111人,留党察看55人,撤销党内职务6人,警告或严重警告58人。
从1957年至1966年5月,在“肃反”、“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整风反右“’、“生产救灾”、“社教”’、“农业学大寨”等运动中,因隐瞒个人历史、“右倾保守”、违法乱纪、瞒产私分、多吃多占,贪污盗窃等方面的问题共处分党员867人。其中:开除党籍480人,留党察看134人,撤销党内职务64人,警告或严重警告189人;划为“右派”分子73人,因“右倾”受处分127人,“四清”运动中受处分27人,其他受处分644人。
“文化大革命”运动一开始,纪律检查委员会被撤销。1970年在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内设定案组,负责对党员的处理。其间共处分党员437人,其中:开除出党119人、留党察看132人,撤销党内职务14人,警告或严重警告172人。
1976年10月至1978年12月,经过“拨乱反正”、清查“三种人”和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恢复了中共滕县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了纪检书记、副书记。其间处理党员100人,其中:开除党籍41人,留党察看22人,撤销党内职务6人,警告或严重警告31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7年底,县纪委以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违反财经纪律为重点,以端正党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为目的,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特别在1980年以后,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和违法乱纪、打击报复、贪污腐化、利用职权搞特殊的党员进行检查处理。至1987年底,共处理党员1001人。同时,对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处分的1635名党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事求是地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本着“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审,复审结果:1098人错误事实无误、定性准确,维持原结论和处分;390人定性不准,撤销原结论和处分;143人原结论和处分作了改正;全县共有240人恢复了党籍,占原被开除党籍人数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