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一些简单的货物财产交易,群众多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不签订书面合同。对一些贵重物品的交易和土地、房产作永久性权利的转移时,一般多签订书面契约。如地契、房契、借约等。如有违约纠纷,一般有中人、保人调停,调解不了的诉讼官府公断。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0年,根据政务院、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全县国营企业、合作社、私营商业之间,对不能及时结清的业务行为实行了合同制度,具体种类有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加工、运输、贷放款或实物等多种形式。
1956年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发展壮大,经济合同形式更加多样,开始出现了预约合同。各工、商业部门和农村普遍签订了各种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的收购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被当作资本主义受到批判,主管经济合同的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商品流通遭到破坏。
1978年以后,全县恢复了经济合同制度。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商商等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的签证管理。当年,共签证各种经济合同12750份,金额1372.2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7起,金额5.9万元。1984年,全县签约各种经济合同8.7万份,总额13000万元。1985年,在继续搞好签证备案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合同的咨询服务活动。全年共签证各种合同101份,合同金额1512.67万元。1982年,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开始承办全县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1987年底,全县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82起,其中调解案件62起,仲裁纠纷案件1起,查处违法合同6起,确认无效合同13起。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一些简单的货物财产交易,群众多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不签订书面合同。对一些贵重物品的交易和土地、房产作永久性权利的转移时,一般多签订书面契约。如地契、房契、借约等。如有违约纠纷,一般有中人、保人调停,调解不了的诉讼官府公断。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0年,根据政务院、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全县国营企业、合作社、私营商业之间,对不能及时结清的业务行为实行了合同制度,具体种类有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加工、运输、贷放款或实物等多种形式。
1956年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发展壮大,经济合同形式更加多样,开始出现了预约合同。各工、商业部门和农村普遍签订了各种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的收购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被当作资本主义受到批判,主管经济合同的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商品流通遭到破坏。
1978年以后,全县恢复了经济合同制度。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商商等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的签证管理。当年,共签证各种经济合同12750份,金额1372.2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7起,金额5.9万元。1984年,全县签约各种经济合同8.7万份,总额13000万元。1985年,在继续搞好签证备案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合同的咨询服务活动。全年共签证各种合同101份,合同金额1512.67万元。1982年,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开始承办全县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1987年底,全县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82起,其中调解案件62起,仲裁纠纷案件1起,查处违法合同6起,确认无效合同1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