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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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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借贷
滕县借贷历史很久,《战国策》中冯 “焚券市义”的记载,就反映了战国时期滕县地区的借贷活动。清末民初,滕县的借贷形式主要有:
高利贷。从清至民国末年人们苦于苛捐杂税、天灾人祸的逼迫,只得忍受高利盘剥,向高利贷者借款。月息最低3分,最高10分以上。高利贷者也有以粮放贷的,春季青黄不接时,贷出高梁1斗,麦后还小麦2斗。高利贷名目繁多:“驴打滚”,月息四至五分,期限3个月,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利又生利,不到1年,本金加番。“印子钱”,放债人把钱贷出后,分10次或20次还清,每还钱1次,按1次手印,故名“印子钱”。此外还有“本利对”、“大加一”、“加三成”、“八当十”等名目。
抵押贷款。即以不动产做抵押,出当土地宅房,经中人说合,言明当价、期限,成立当约。交足当价后,土地归押当人耕种,宅房归押当人居住。到期以原价赎回,不计利息。1940年以后,因物价上涨,无人押当。
民间互助。滕县城乡邻里之间,自主就有有无相助、互相借贷、不定期限、不计利息、有借有还的习俗,这种借贷美德流传至今。如“请会”,开头由用钱户作会首,会员十人左右,会期三至六个月。会资议定,第一会资归会首使用,其后各会资或拈阄或自报评议,轮流使用会金,不计利息。后又兴起一种“划会”,首会过后,从第二次会起,以认利高者为会首,依次排列。
二 信贷
1.银行贷款。
清末与民国期间,滕县的钱庄、银号都经营贷款,利率月息在2-3分之间。1932年以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滕县设分理机构,放款利率月息为1.2分,放款量较小。解放战争时期北海银行为发展生产,办理贷款。新中国成立后,滕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都开展贷款业务,扶持发展生产,解决人民生活困难。主要贷款如下:
私营工商业贷款。1946年,北海银行鲁南分行进驻滕县,开始办理贷款业务。是年,贷给衣食无着的150名失业铁路工人5.7万元,作成立运输组资金。随后贷放24万元,给县城300多户商民作经营资本。1950年3月,停止对私人贷款。1951年4月县人民银行恢复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1953年,对私营批发商业停止或压缩贷款。1958年,完全取消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1980年,为全面搞活经济,开放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贷款,年贷款0.2万元,1987年,贷款额43万元。
国营商业贷款。1953年,大力扶持国营商业,对国营商业实行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临时贷款5种。年底贷款余额509万元,较1952年增加6倍。1958年,国营商业贷款1512万元。1959年1月起,全县国营所属之独立核算单位,公私合营企业,其财政拨给的自有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管理、存贷计息。1965年,小批发商店、零售商店试行定额管理,核贷全部自有资金。1973年,县人民银行执行总行修订的商业贷款办法,国营商业、粮食、供销贷款种类有商品流转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贷款三种。1980年,为适应多渠道流通形势,扩大了贷款范围,有控制地开放了商业信用,开办了信托业务。1987年,全县国营商业贷款为14321万元。
国营工业贷款。1953年,工业贷款仅2万元。1956年工业贷款余额增长为101万元,1958年1723万元。1961年,中央提出调整的方针,改变了国营工业资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定额资金的20%和超额资金由银行贷款,1978年,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方针,对全县工业进行分类排队,重点支持轻纺工业。1980年工业贷款3308万元,其中贷给滕县烟厂1100万元,占全县工业贷款的33.2%。1984年,放宽信贷政策,取消逐笔核贷办法,企业当年流动资金占用额可一次或分次贷给,由企业自主使用。当年,全县确定37个企业的44种短钱产品作为扶持重点,贷给周转资金3366万元。同时,选定择优扶持项目9个,贷款193万元;新增产值13564万元,利税984万元。1985年,贯彻“以销定贷”方针,对全县产品质量高、花色对路、销售计划落实的16个企业优先供应资金。卷烟厂有6个品种被评为省优产品,产销两旺,全年贷款2460万元,年产各种卷烟132万箱,实现利税10688万元。
集体工业贷款。1951年,县人民银行执行总行规定,对各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生产、购买原料所需短期周转资金,可以办理贷款,解决其周转资金不足部分。1972年,对清产核资后的集体工业,补充所需流动资金的40%。1977年,对城镇集体工业新增了五小设备贷款。1985年,工商总行规定,集体工业在流动资金、技术开发、专用基金等可以申请贷款。1987年,全县集体工业贷款额2344万元。
农业生产贷款。1950年秋,滕县中心支行贷款1.8万元,为1127户农民解决了缺乏生产资金的困难。1951年末,贷款余额5.3万元。1954年,全县农业生产贷款增加到25万元。1956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49.8万元,同期发放生产贷款134万元,贷款社占总社数的75%。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全县组织机关干部、工人、学生给1050个生产队送贷款186万元,国家投资190万元,全部发放实物。由于脱离农业生产的实际,贷款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1981年,全县大旱,县农业银行及时发放抗旱贷款270万元,使3千多个生产队的粮食产量没有受到影响。1982年,全县持续干旱,县农业银行又发放抗旱贷款1793万元,支援了全县的抗旱斗争,当年农业生产获得了空前未有的好收成。
农民生活贷款。1949年,农业严重减产,造成1950年春荒,县农业银行贷放粮食102万多斤。1956年,贷款63万元,解决社员因生活困难提出退社问题。1963年至1968年,发放灾区口粮款12.2万元,农民生活困难贷款25万元。1964年6月14日,8个公社遭受风雹灾害,县农业银行抽调干部深入公社安排救灾贷款8万元,及时支援了三夏生产。
乡镇企业贷款。1981年,经过调查、分类排队,按“择优扶持”原则,贷款1753万元,扶持1793个企业,完成产值4978万元,实现利润777.1万元。1982年,对洪绪、鲍沟、姜屯、岗头四个乡镇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当年全县贷款2008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722万元),支持260户企业完成产值3558万元。1983年,鲁南牧工商联合公司下属肉联厂,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但因资金不足影响收购。农业银行及时贷款34.5万元。加工兔肉578吨,产品全部出口,创产值314.1万元,实现利润42万元。同年,重点支持17个扩建、新上项目,发放设备贷款116万元,周转资金贷款54万元,由于管理得当,产品对路,贷款利润率为102.1%。1984年,全年贷款6770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2514万元),贷款企业262户,完成利润1260万元。1985年以后,紧缩乡镇企业贷款数额,根据生产实际,对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优先贷款,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了扶持、促进生产的作用。
农贷豁免。1971年,县政府研究批准,豁免1961年以前农业贷款446万元。1983年,处理农机电产品报废、降价损失,冲销贷款33.2万元。1985年12月,处理1978年农业贷款34.7万元,其中包括98个生产队贷款33.3万元,个体农民1568户贷款1.4万元。
2.信用社贷款
1953年,信用社初办,年贷款额只有1000元。1959年上升到182.7万元。以后的近20年,贷款额徘徊在百万元左右。1978年以后,信用社贷款有了比较快的增长。1984年的贷款余额上升为4720.2万元,其中集体单位贷款1655万元,个体户贷款935.2万元,村镇企业贷款2130万元。1987年,全县信用社贷款额为6973万元,其中集体和农户贷款4001万元,村镇企业贷款2942万元,投资30万元。
3.信托贷款
1984年,滕县工商银行正式开办信托业务,当年贷款428万元。1985年,办理贷款103笔,款额600余万元。其中支持技术改造项目22个,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滕县保温瓶厂注塑项目,需投资90万元,技术改造贷款47万元,尚缺资金43万元。县工商银行帮助解决设备租赁33万元,信托贷款10万元。投产四个月,实现产值44万元,利润9.3万元,税金1.2万元。1987年全县信托贷款额10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