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田赋及农业税税率
明代,农田租税分夏、秋两季征收。1581年(明万历九年),夏麦每亩征银一厘四毫二丝五忽四微五尘,秋粮每亩征银六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一纤八尘。1716年(清康熙五十五年),熟地每亩征银二分七厘一毫六丝六忽一微二纤三沙一尘二渺二埃六溟。民国初年,滕县每地丁银一两,另征耗银一钱四分,漕米每石另征耗米一斗五升。1914年,改征银元,每地丁银一两折征一元八角,附加四角,计二元二角,漕米每石折征六元。1928年除地丁银每两征正税二元二角外,另交附加银一元八角。1934年,废丁银、漕米名称,统称田赋。地丁银每两仍折征四元,改为上、下两期征收,漕米每石仍折征六元,全县平均每亩摊征田赋一角九分八厘(银元)。
1938年,日伪县公署仍沿用民国县政府以亩计征的办法,每亩田赋银仍为一角九分八厘。1942年,每亩田赋银增至三角七分九厘七毫,比1938年增加近一倍,并另址各种临时性附捐。到1943年,每一元的田赋银带征的各种附捐额达十四元八角。
1945年,国民党滕县县政府将田赋一律改收小麦。由原每一两田赋银折四元(银元),改为每两折交小麦四斗(交秋粮者以小麦比价折算),除正税外,另加征省级公粮三成。
1944年,鲁南民主抗日政府开始在各解放区实行累进农业税率,以常年产量300斤定为一负担亩,按每人平均负担亩数累进计算。1946年,滕县民主政府在各解放区将土地折成标准亩,以每人占有标准亩的多少确定农业税率。1948年,滕县第二次解放后,改为以官亩为标准,按每人扣除一官亩免征粮后,其余累进征收。
1950年,每人扣除100斤免征粮,其余按18%征收农业税。另征正税的15%作为地方附加税。1951年,农业税率调为20%,地方附加按正税的20%交纳。1952年,税率仍为20%,取消地方附加税。1955年,税率为20%,地方附加按正税的8%交纳。1957年,正税与附加税合并,征收税率为24%。1958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取消人口免征额,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税率,一般乡镇税率为14-16%,最低的山区乡镇为8%,平原高产乡镇为18%。1961年,国家减少农业税的征收额,全县农业税的地方附加由正税的15%减少为10%,全县120659亩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64年,农业税的地方附加增加到15.6%。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凡每人平均口粮不足365斤、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仍有困难的,酌情减征农业税。是年,全县核减了1728个生产队的农业税,占全县生产队数的28.3%,核减税额达821694元,占应征数的18.6%。1983年,国家停止使用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恢复酌情核减的农业税征收法。
二 其他税率
清代,其他税以实物计征。如烟叶税率,1854年(清咸丰四年)每担八十文,到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每担增至三百文,另加收烟捐三百文。其中买方负担四百文,卖方负担二百文。土酒税每斤收京钱十六文。盐税分盐引税、盐务捐、盐斤加价三种形式。到清朝末年,每引原盐的税率为白银0.245两,盐斤加价每斤33.5文。厘金税率规定为百分之一,地方政府实际征收则远远超过这个数额,广大百姓深受其苦。
民国初年,多数捐税仍袭清末税率。1930年,滕县开始执行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发的新税率。当铺按资本额纳税,资本在5千元以上不满万元者,年纳税300元;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者,年纳税400元;2万元以上者纳税600元。屠宰税,猪每头0.3元,羊每只0.2元,牛每头1元。厘捐与牙税合并,改征营业税,税率较民国初年均有较大增长。1947年,国民党政权日趋崩溃,滕县县政府为弥补财政不足,除大量增加税种外,还大幅度提高税率,如娱乐税为20%,烟叶税由30%提为50%,酒税率提为80%,营业率由1931年的0.4%,提到4%。
日伪时期,根据伪省公署训令,伪滕县公署重新调整了税率。牲畜交易税,牛、马、骡每头征5元,驴每头征2元,猪、羊每头征1元。屠宰税,牛每头征5元,猪每头征2元,羊每只征1元。油税,甲种油榨年征60元,乙种油榨年征40元,丙种油榨年征20元。
1940年,鲁南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各根据地征税,税率较低,凡根据地军民所需物质入境税率低,出境税率高。非必需物资入境税率较高,出境税率低。低税率一般在3%至5%之间;高税率在45%左右,白酒最高达100%。牲畜交易税一般在3%至5%,屠宰税,牛为3元,猪为0.5元,羊0.3元。1941年后改为以价征税,税率为3%。解放战争时期,滕县民主政府在解放区新开征营业税,税率按纯利数额从5%依次递增至35%。1949年,对迷信品的产销税按60%征收,土制纸烟增至80%。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仍实行低税率,对消费品实行高税率,迷信品为80%,纸烟90%,白酒100%,而群众日用必需品的税率则为1%至3%;工商所得税率一般在5%至30%;对临时工商税实行将营业与所得税合并;对私营工商业的利润实行“四马分肥”的办法(税率占利润的34.5%,职工福利基金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红利占20.5%);屠宰税以量计税,税率为10%。
1953年,新征商品流通费,计税由原来的不含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价计税。工商业税、固定工商业税,除已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者外,其余商品税率为1.5%至15%;工商所得税开始按比例征收附加税;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交纳;屠宰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国营为10%,私营为15%。
1958年至1972年,全县除部分税率有所调整外,多数税率没变。1961年,对供销社调低了四、五两个级次的税率,1962年又改为不分级次一律按利润的39%征收。1963年,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由120元起至1320元,分为14个级次,税率由7%至62%,超过1800元者按超级次加成征收。合作商店的所得税率,由250元至2万元,分9个级次,税率由7%至60%,超过5万元按超级次加成征收。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由300元至8万元,分8个级次,税率由7%至55%,不收加成税,改变了原来的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率低于集体、合作商店的现象。
1973年,简化税率计算方法,并调低了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的税率。1979年,对使用议价粮、薯类酿制的白酒,税率由60%降为30%,1981年又调为40%。1979年,国家取消了对合作商店加成征收所得税的决定。1980年,对合作商店所得税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城镇集体企业8级税率征收。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由原来的14级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3年,全县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执行15%的税率。国营小型企业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并开征建筑税,税率为10%。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家重新制定了对各种税率的征收原则: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税率从低,对限制发展的长线产品从高,对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加税,对专业化协作生产的企业税率从低。1984年,新开征增值税,滕县执行两个品目,农机具及零配件的税率为6%,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为10%。随着全县个体工商业的蓬勃发展,税务部门通过典型调查,重新制定了个体工商业所得税的征收税率,以月营业额的多少划分档次,税率由0.5%至5%不等,对营业额超出档次以上的税率,一律采取核实征收的办法。
第二节 税率
一 田赋及农业税税率
明代,农田租税分夏、秋两季征收。1581年(明万历九年),夏麦每亩征银一厘四毫二丝五忽四微五尘,秋粮每亩征银六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一纤八尘。1716年(清康熙五十五年),熟地每亩征银二分七厘一毫六丝六忽一微二纤三沙一尘二渺二埃六溟。民国初年,滕县每地丁银一两,另征耗银一钱四分,漕米每石另征耗米一斗五升。1914年,改征银元,每地丁银一两折征一元八角,附加四角,计二元二角,漕米每石折征六元。1928年除地丁银每两征正税二元二角外,另交附加银一元八角。1934年,废丁银、漕米名称,统称田赋。地丁银每两仍折征四元,改为上、下两期征收,漕米每石仍折征六元,全县平均每亩摊征田赋一角九分八厘(银元)。
1938年,日伪县公署仍沿用民国县政府以亩计征的办法,每亩田赋银仍为一角九分八厘。1942年,每亩田赋银增至三角七分九厘七毫,比1938年增加近一倍,并另址各种临时性附捐。到1943年,每一元的田赋银带征的各种附捐额达十四元八角。
1945年,国民党滕县县政府将田赋一律改收小麦。由原每一两田赋银折四元(银元),改为每两折交小麦四斗(交秋粮者以小麦比价折算),除正税外,另加征省级公粮三成。
1944年,鲁南民主抗日政府开始在各解放区实行累进农业税率,以常年产量300斤定为一负担亩,按每人平均负担亩数累进计算。1946年,滕县民主政府在各解放区将土地折成标准亩,以每人占有标准亩的多少确定农业税率。1948年,滕县第二次解放后,改为以官亩为标准,按每人扣除一官亩免征粮后,其余累进征收。
1950年,每人扣除100斤免征粮,其余按18%征收农业税。另征正税的15%作为地方附加税。1951年,农业税率调为20%,地方附加按正税的20%交纳。1952年,税率仍为20%,取消地方附加税。1955年,税率为20%,地方附加按正税的8%交纳。1957年,正税与附加税合并,征收税率为24%。1958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取消人口免征额,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税率,一般乡镇税率为14-16%,最低的山区乡镇为8%,平原高产乡镇为18%。1961年,国家减少农业税的征收额,全县农业税的地方附加由正税的15%减少为10%,全县120659亩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64年,农业税的地方附加增加到15.6%。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凡每人平均口粮不足365斤、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仍有困难的,酌情减征农业税。是年,全县核减了1728个生产队的农业税,占全县生产队数的28.3%,核减税额达821694元,占应征数的18.6%。1983年,国家停止使用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恢复酌情核减的农业税征收法。
二 其他税率
清代,其他税以实物计征。如烟叶税率,1854年(清咸丰四年)每担八十文,到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每担增至三百文,另加收烟捐三百文。其中买方负担四百文,卖方负担二百文。土酒税每斤收京钱十六文。盐税分盐引税、盐务捐、盐斤加价三种形式。到清朝末年,每引原盐的税率为白银0.245两,盐斤加价每斤33.5文。厘金税率规定为百分之一,地方政府实际征收则远远超过这个数额,广大百姓深受其苦。
民国初年,多数捐税仍袭清末税率。1930年,滕县开始执行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发的新税率。当铺按资本额纳税,资本在5千元以上不满万元者,年纳税300元;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者,年纳税400元;2万元以上者纳税600元。屠宰税,猪每头0.3元,羊每只0.2元,牛每头1元。厘捐与牙税合并,改征营业税,税率较民国初年均有较大增长。1947年,国民党政权日趋崩溃,滕县县政府为弥补财政不足,除大量增加税种外,还大幅度提高税率,如娱乐税为20%,烟叶税由30%提为50%,酒税率提为80%,营业率由1931年的0.4%,提到4%。
日伪时期,根据伪省公署训令,伪滕县公署重新调整了税率。牲畜交易税,牛、马、骡每头征5元,驴每头征2元,猪、羊每头征1元。屠宰税,牛每头征5元,猪每头征2元,羊每只征1元。油税,甲种油榨年征60元,乙种油榨年征40元,丙种油榨年征20元。
1940年,鲁南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各根据地征税,税率较低,凡根据地军民所需物质入境税率低,出境税率高。非必需物资入境税率较高,出境税率低。低税率一般在3%至5%之间;高税率在45%左右,白酒最高达100%。牲畜交易税一般在3%至5%,屠宰税,牛为3元,猪为0.5元,羊0.3元。1941年后改为以价征税,税率为3%。解放战争时期,滕县民主政府在解放区新开征营业税,税率按纯利数额从5%依次递增至35%。1949年,对迷信品的产销税按60%征收,土制纸烟增至80%。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仍实行低税率,对消费品实行高税率,迷信品为80%,纸烟90%,白酒100%,而群众日用必需品的税率则为1%至3%;工商所得税率一般在5%至30%;对临时工商税实行将营业与所得税合并;对私营工商业的利润实行“四马分肥”的办法(税率占利润的34.5%,职工福利基金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红利占20.5%);屠宰税以量计税,税率为10%。
1953年,新征商品流通费,计税由原来的不含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价计税。工商业税、固定工商业税,除已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者外,其余商品税率为1.5%至15%;工商所得税开始按比例征收附加税;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交纳;屠宰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国营为10%,私营为15%。
1958年至1972年,全县除部分税率有所调整外,多数税率没变。1961年,对供销社调低了四、五两个级次的税率,1962年又改为不分级次一律按利润的39%征收。1963年,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由120元起至1320元,分为14个级次,税率由7%至62%,超过1800元者按超级次加成征收。合作商店的所得税率,由250元至2万元,分9个级次,税率由7%至60%,超过5万元按超级次加成征收。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由300元至8万元,分8个级次,税率由7%至55%,不收加成税,改变了原来的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率低于集体、合作商店的现象。
1973年,简化税率计算方法,并调低了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的税率。1979年,对使用议价粮、薯类酿制的白酒,税率由60%降为30%,1981年又调为40%。1979年,国家取消了对合作商店加成征收所得税的决定。1980年,对合作商店所得税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城镇集体企业8级税率征收。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由原来的14级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3年,全县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执行15%的税率。国营小型企业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并开征建筑税,税率为10%。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家重新制定了对各种税率的征收原则: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税率从低,对限制发展的长线产品从高,对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加税,对专业化协作生产的企业税率从低。1984年,新开征增值税,滕县执行两个品目,农机具及零配件的税率为6%,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为10%。随着全县个体工商业的蓬勃发展,税务部门通过典型调查,重新制定了个体工商业所得税的征收税率,以月营业额的多少划分档次,税率由0.5%至5%不等,对营业额超出档次以上的税率,一律采取核实征收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