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开始推行“租庸调”法,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家则有“调”。明代将“租”改为税粮,“庸”改为税银,“调”改为门银。另有农桑银,商课银,契本银,盐税,摊课税,酒醋税,房屋税,枣果税等。滕县每年还要解骡马219匹,贡品有鹚、 、雁18只,鹿皮90张,毛羊皮60张,貉皮21张,白硝羊皮50张,荆芥77斤,山茱萸15斤。
清代,实行“一条鞭”税法,将丁银并入田亩,为“地丁合一”,工商税有厘金、烟酒税、牙税、当税等。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开征牛驴税、印花税、皮毛税、屠宰税、土药税、统捐等。
民国初年,国民党政府仍实行“地丁合一”和厘金税制。常以预征为由,向农民征收双份粮。1925年至1928年,张宗昌统治山东期间,大量发行“超赤救国券”作为军响发给官兵,由地方商人兑付。后来,这种票券均成为废纸。张宗昌垮台后,国民党政府除正税以外,各种苛捐杂税增加到二三十种,如教育捐、卫生捐、救国捐、二五捐、城防捐、防共捐、官膏捐、落地捐、慰劳捐、兵役捐、花捐、房地产捐、筵席捐等,另有过军、节日、救灾、防洪、建桥、修路等临时性的捐税。1928年,将牙、厘等杂税合并,改称营业税。新创立统税,新增添当税、烟叶税、屠宰税等。1945年,口军投降后,国民党滕县县政府又巧立名目扩大捐税,先后开始征收货物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20多种。
日伪统治时期,各种捐税达一百多种。如:自卫捐、清乡捐、保日捐、筑路捐、门牌捐、采购税、警备税、壮丁税、户口税、狗牌税等无奇不有。当时,在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自古未闻粪征税,如今只有病不征(税)”。1943年,滕县望冢乡曹楼村农民王慎荃在望冢集买牛一头,价款80元(伪币),未出集市两次报捐计30元,另加牛经纪交易费10元,捐税占去牛价的50%。
抗日战争时期,滕县各抗日武装在根据地边沿地区设卡,征收货物出入境税;在解放区内开始征收少量的牲畜交易税和屠宰税。日军投降后,滕县民主政府为支援解放战争,重新调整了税种,新增了营业税、印花税、水产品产销税、迷信品产销税、土制纸烟税等。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实行新税制。7月,国家实行简化税种,调整了税收体制,适当降低税率。为有利于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采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3年,国家再次简化税制。一、开始实行商品流通税,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实行简化,采取一次征收的方法;二、简化货物税,将植物油、粮食、砖瓦等营业税及印花税并入营业税;三、原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将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四、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戏剧、电影、娱乐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余并入营业税。修改调整以后,全县仅保留9个税种。1958年,国务院颁发《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再一次合并税种,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为工商统一税,各种税收一律按收入金额计税。除棉纱、白酒、皮革继续征收中间产品税外,其余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全县税种仅保留7个。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取消中间产品税,采取多积累、多纳税,少积累、少纳税,无积累不纳税的新税法。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多积累多纳税的税制,挫伤了工商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削弱了税收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1983年,开始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县有45个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全县79个国营企业第二步实行了利改税。实行利改税以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税收亦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稳步增长,企业也可从新增的利润中得到较多的收益,它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税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在实行利改税的同时,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把工商税划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全县先后新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1984年后,为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乡镇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个体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随之发给购物证,进货享受批发价格,税务部门责成批发单位代扣零售营业税。1987年,全县实行的税收种类共32种。
第一节 税制、税种
唐朝开始推行“租庸调”法,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家则有“调”。明代将“租”改为税粮,“庸”改为税银,“调”改为门银。另有农桑银,商课银,契本银,盐税,摊课税,酒醋税,房屋税,枣果税等。滕县每年还要解骡马219匹,贡品有鹚、 、雁18只,鹿皮90张,毛羊皮60张,貉皮21张,白硝羊皮50张,荆芥77斤,山茱萸15斤。
清代,实行“一条鞭”税法,将丁银并入田亩,为“地丁合一”,工商税有厘金、烟酒税、牙税、当税等。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开征牛驴税、印花税、皮毛税、屠宰税、土药税、统捐等。
民国初年,国民党政府仍实行“地丁合一”和厘金税制。常以预征为由,向农民征收双份粮。1925年至1928年,张宗昌统治山东期间,大量发行“超赤救国券”作为军响发给官兵,由地方商人兑付。后来,这种票券均成为废纸。张宗昌垮台后,国民党政府除正税以外,各种苛捐杂税增加到二三十种,如教育捐、卫生捐、救国捐、二五捐、城防捐、防共捐、官膏捐、落地捐、慰劳捐、兵役捐、花捐、房地产捐、筵席捐等,另有过军、节日、救灾、防洪、建桥、修路等临时性的捐税。1928年,将牙、厘等杂税合并,改称营业税。新创立统税,新增添当税、烟叶税、屠宰税等。1945年,口军投降后,国民党滕县县政府又巧立名目扩大捐税,先后开始征收货物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20多种。
日伪统治时期,各种捐税达一百多种。如:自卫捐、清乡捐、保日捐、筑路捐、门牌捐、采购税、警备税、壮丁税、户口税、狗牌税等无奇不有。当时,在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自古未闻粪征税,如今只有病不征(税)”。1943年,滕县望冢乡曹楼村农民王慎荃在望冢集买牛一头,价款80元(伪币),未出集市两次报捐计30元,另加牛经纪交易费10元,捐税占去牛价的50%。
抗日战争时期,滕县各抗日武装在根据地边沿地区设卡,征收货物出入境税;在解放区内开始征收少量的牲畜交易税和屠宰税。日军投降后,滕县民主政府为支援解放战争,重新调整了税种,新增了营业税、印花税、水产品产销税、迷信品产销税、土制纸烟税等。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实行新税制。7月,国家实行简化税种,调整了税收体制,适当降低税率。为有利于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采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3年,国家再次简化税制。一、开始实行商品流通税,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实行简化,采取一次征收的方法;二、简化货物税,将植物油、粮食、砖瓦等营业税及印花税并入营业税;三、原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将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四、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戏剧、电影、娱乐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余并入营业税。修改调整以后,全县仅保留9个税种。1958年,国务院颁发《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再一次合并税种,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为工商统一税,各种税收一律按收入金额计税。除棉纱、白酒、皮革继续征收中间产品税外,其余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全县税种仅保留7个。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取消中间产品税,采取多积累、多纳税,少积累、少纳税,无积累不纳税的新税法。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多积累多纳税的税制,挫伤了工商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削弱了税收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1983年,开始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县有45个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全县79个国营企业第二步实行了利改税。实行利改税以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税收亦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稳步增长,企业也可从新增的利润中得到较多的收益,它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税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在实行利改税的同时,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把工商税划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全县先后新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1984年后,为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乡镇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个体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随之发给购物证,进货享受批发价格,税务部门责成批发单位代扣零售营业税。1987年,全县实行的税收种类共3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