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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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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遵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编制每年的财政预算草案,经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平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县财政部门实施。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县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农业生产和财政收支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提出调增、调减预算的意见,年底,编造财政决算,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企业财务管理。1958年,随着全县工业企业的发展,县财政局增设了企业财务股,具体负责县属企业的财政管理,对重点企业,县财政局派出财政驻厂员,帮助各企业编造全年的财务计划,定期进行经济分析活动,检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监督,确保财政计划的完成。年底,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对由于原材料涨价和产品降价等原因发生的亏损,均写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批准后,通过修改预算给予弥补;对于非计划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县财政一律不预弥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系统率先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结合,经营成果和职工收入挂钩,在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1981年,在县级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五、五分成”和“二、八分担”的办法(即盈利企业按利润总额50%交县财政,50%留给企业;对计划内亏损的企业,县财政分担80%,企业担20%);对全年盈利超过上年的部分,40%留归企业,全年盈利超过当年计划的,30%留归企业。1983年1月,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全部以税的形式向国家财政交纳。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54年以后,全县逐步健全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费做到年初有预算,月、季有计划,年底有决算,改变了过去“等、靠、要”的现象,1960年,对县级行政单位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县级事业单位实行“总额控制,结余分成”(70%留给事业单位,30%交县财政);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对农、林、水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1985年,为压缩行政经费,对企业性质的9个局级公司(煤炭公司、建材公司、二轻公司、牧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外贸公司、县供销社、建安总公司、城乡开发公司)的经费停止拨付。对政企合一的物资局、交通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等单位,其行政经费由该局所属企业中提取,县财政不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