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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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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滕县设户房(即钱粮房)。1911年(宣统三年),改设财政处,县财政的收入上解及地方支出均由清政府统一掌握,县无收支的预决算权。
民国初年,财政收支仍沿袭清制。192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每年县财政部门编制预决算,一切地方收支由县财政局掌握。
抗日战争初期,滕县各抗日武装均采取“自筹自用”的分散财政体制。主要通过募捐和摊派的形式筹集粮款,以供应军政开支。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抗日民主政权相继建立,财政收支逐步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解放战争时期,滕县解放区的财政收入统一上缴鲁南区行署,支出由行署据实报销。
1949年至1952年,财政收支的项目、办法、范围、标准仍由上级制订,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支出由专署拨给。
1953年至1957年,全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的财政体制。1958年,改为“以收定支、节约归县,超支不补”。1957年至1970年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政策。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其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包干上缴,超收或结余部分由县支配,短收或超支由县自行平衡,上级不予补助。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县财政留成20-30%,支出预算包干使用,节约不缴,超支不补。1976年至1979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财政收入以1979年的实际完成数,减去上解数及其他应调增调减的因素,实行收入包干;财政支出以1979年核定预算数,减去临时性经费和各项专款,实行支出包干。1982年又改为“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是年,县的总额分成比例为15.78%。1984年,由于区划变动(东部8个山区乡镇划归山亭区),枣庄市把滕县的财政分成调为13.2%。1985年,总额分成又调为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