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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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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属设备性的机电产品均由生产部门自由购置,属日常生产维修和生活类的机电产品,由县商业、供销部门经营,1965年,县物资部门接管了商业经营的部分国家一类统配机电产品,其他部分仍有物资和商业部门交叉经营。1966年,所有机电产品全部由物资部门经营。经营的品种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统一分配的各类汽车、矿山机械、机床设备、工业锅炉、内燃发动机组及其他机械等;二是由省分配的工业轴承、工业滚针、量刃具、电工机械仪表、电焊条、台钻、沙轮机、手电钻、阀门、卷扬机、电动机、磨具料等;三是由省分配及自行组织采购的电度表,标准件、乙炔发生器、高压熔断丝等近万余种规格。
1964年,机电产品以计划供应为主,以计划外供应为辅,对省属和省直供单位所需机电产品,均按计划直达供应或由县物资部门代转供应;地方分配的机电产品按县计委分配的计划指标,凭物资调拨单供应。1978年以后,国家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实行“市场调节,合理盈余”的政策,扩大了物资部门的经营自主权。在组织货源上,对一类统配及二类机电产品仍由国家和省统一平衡分配,三类机电产品除省分配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通过组织协作、互通有无、调度企业存库、实行来料加工、联购联销等形式,弥补计划采购不足部分。1981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活跃,机电产品供应由原来的独家经营,逐步出现了多家经营、互相竞争的局面,绝大部分机电产品由市场调剂代替了计划供应。1981年至1987年的七年间,县机电设备公司向全县供应电动机9149台,电焊条810吨,布电线7889.6公里,汽车136部,机电产品的年经营额1964年为55.5万元,1987年增加到1287.4万元,为1964年的2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