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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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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产管理
1.公房
新中国建立前,县城主要公共建筑有县衙、官署、学校、兵营、寺庙、祠堂等。1949年,县政府根据中央《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规定》,先后接管了公产,没收了地主、资本家的房屋,1951年建立滕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对城区公房及无主房产进行登记,共有6590间公房,其中居民租住1719间,占26%,各单位占用4871间,占74%。后按照房产政策,对新登记的房产进行核对,陆续退回了部分不该归公的房屋,各单位部分公房作为自管房。1955年城区实有公房997间。1976年,全县有公房2512.5间,31282平方米,安排1250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80年-1987年,先后投资3000多万元,建造公管房21200平方米,安排住户344家,同时还改造了部分旧房和危房。房地产管理所集资75万元在北门里街、奎文街、马号街改建危房1095平方米,扩大居住面积2800平方米。采取民建厂助的办法改造危房2800平方米。1987年,有共有公房4920间、85769.3平方米,安排住户1950家。
县政府对公房管理非常重视。1952年12月,颁布了《滕县公房管理细则》,加强了对城区公房的管理。公房住户必须先提出住房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才能迁入。如欲迁出,必须交足租金,会同房管员对房屋检查完毕,并办理好退租手续后,方可搬家。1955年,公产管理委员会遵照上级指示,把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所使用的公房、全部交给各使用单位自住自修,从此出现第一批自管房。为了加强公房管理,减少纠纷,1956年开始实行租赁,双方签定《公用房屋租赁契约》,收效较好。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才逐渐废弃。1956年下半年,房产管理科执行县人委,“凡具有生产性质的公管企业及公用事业单位使用之公房,均拨作该企业资金,为其自行使用”的指示,把电灯厂、烟厂、农具厂、酿酒厂、印刷厂所使用的公房,一律无偿移交该厂,从而出现第二批自管房。同时,对一般居民所住的公房,也视其情况,交由住户自住自修,不收租金,解决维修费用不足问题。1972年,县革委《关于由基本建设局对公房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租金批准,统一分配和调剂,统一养护和维修,统一组织建设的通知》下达后,基建局建立了专门班子,于5月1日开始对各单位的自管房进行接收工作。到6月末,共接收71个单位的生活用房13000间,后因不适应当时的条件,到1973年2月又将所接收的房屋退回原单位。
1978年,中共中央在13号文件中重申,要对“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应由房管部门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县革委在1979年8月30日作出了执行“凡是公款建筑的宿舍,一律交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缴租金”的决定,但在执行中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又没有完备的交接措施,因而,除县委、县革委、建委等6个单位外,其余大多数单位都没有交出自管房。1981年恢复房产管理所,继续实行对单位自管房的统管。1982年9月15日,县政府批转城建局《关于加强县直机关单位住宅管理的报告》,决定继续实行县直机关住宅的统管工作。为此,房管所组织了专门班子进行接收工作,自1981年至1984年期间,共接收19个单位的自管住宅1741间,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占统管房的65.5%。并对违章建房、占房采取以下措施:
查处违纪建房分房。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公开信》的精神,县委于1983年4月18日成立查处违纪建房分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查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违纪建造私人住宅和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违纪建造超标准住宅问题。检查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县级领导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一般干部不超过70平方米;一般职工不超过55平方米。对超过限额较多的住户,原则上都必须退交房管所另行安排,如退交有困难或不宜收回的,按加收房租的办法处埋。到1981年底,共处理各类违纪建房155户。
严格控制住房标准。县府于1984年9月17日发出通知,决定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切实加强房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住房标准,各单位新建住宅,均以中小型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每户平均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户平均45-50平方米;三类住宅每户平均60-70平方米;四类住宅每户平均80-90平方米。
清理回收空闲房。房地产管理所组织专门班子,对占而不用、就窝下蛋、私自转让的房子进行清理回收。自1985年1月23日开始到3月底,共收回空闲房1730平方米。
扩大营业房面积。1984年前,公房中共有营业用房1320平方米。占全部临街可用作营业房的40%。1985年春,房地产管理所将17间230平方米居住用房,经装修或改建,分别出租给9户单位办商店。
更换住房证。房地产管理所于1985年3月3日和3月20日,接连发出《关于更换“公房使用证”。的通知》和《关于无证住房的处理意见》,对全部1660户公房住户换发或补发新“公房使用证”通过换证工作,掌握了公房的使用情况并对私自转让给亲朋好友的1548平方米公房的住户作了适当处理。
为了加强公房管理,逐步建立了房产档案。1951年至1955年,县公产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全城区公房统计表》、《城区民住公房统计表》、《征收(公)房租清册》、《财产清查明细表》。1962年、1964年,县财政局两次编制《公产登记表》。1982年、1984年。房管所先后组织人员对全城公房的位置、座落、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重新进行了调查摸底,并绘制了房产平面图。1985年4月,县政府在《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中特别指出:“县房产部门的直管公房,必须查实,以利完善公房档案。”经过两年的房屋普查,至1987年底,建立健全了公房档案。征收房租。始收于1952年7月。由房产管理人员根据房屋的用途、座落、结构、开间大小、新旧程度及附属设施等具体条件,与住户当场议定每间每月小米斤数。收租时,按小米牌价折合现金收缴。对确实无力交纳房租的贫困户或烈、军、工属,给予减、缓、免的优待。1953年,以间为单位收现金。1955年2月3日,实行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现金计租办法,即按房屋的结构、地面、门窗、顶棚、内墙五项内容,详细分为25个等级房租分,每一房租分,定人民币二厘四毫。收租时把与房屋具体条件相对应的房租分相加后,再乘以二厘四毫,即为该房应收租金。由于计租方法繁琐,1958年作了修改。后因房屋多、变化快、纠纷加剧而废止。1972年2月2日,县基本建设局根据上级“以租养房”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重定租金标准。1984年12月县房产管理所根据省、市房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决定居住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租金维持1972年的标准。商店、仓库用房和营业、服务用房的租金提高到每平方米2-2.50元,实现租金制度的初步改革。

滕县房租价格表(1972年)
┌───┬──┬───────┬──────────────────────────┐
│类别 │级别│租金 │房屋结构 │
├───┼──┼───────┼──────────────────────────┤
│宿舍 │1 │0.08元/平方米 │大小瓦顶,砖墙或砖包墙皮,地面三合土或土地、白灰已旧│
│ │ │ │,一般灰面,玻璃门窗者。 │
│ ├──┼───────┼──────────────────────────┤
│ │2 │0.06元/平方米 │小瓦、牛舌头草房,砖土墙或坯墙,土地面,一般灰土墙,│
│ │ │ │或大部分脱落墙者。 │
├───┼──┼───────┼──────────────────────────┤
│办公室│1 │0.20元/平方米 │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璃门窗、│
│ │ │ │带纱窗、灰顶棚者。 │
│ ├──┼───────┼──────────────────────────┤
│ │2 │0.17元/平方米 │平顶、瓦顶、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璃门窗,带│
│ │ │ │顶棚者。 │
│ ├──┼───────┼──────────────────────────┤
│ │3 │0.15元/平方米 │平顶、瓦顶、砖墙砖地,一般白灰墙,玻璃窗者。 │
└───┴──┴───────┴──────────────────────────┘

2.私房
1958年,县城内私房共有6026间约90340平方米,其中楼房310间,瓦房1669间,草房31174间。1987年,县城内私房共1091100平方米,其中平房占78%,楼房占22%,人均居住面积为8.06平方米。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管理部门积极贯彻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人房屋管理条例》,加强私人房屋管理。1986年,对城镇房屋进行了全面普查,建立健全了私房档案,完成了确权发证工作。
3.商品房
1982年底,县城建局在洪村村西建设的第一批商品房竣工,为砖混结构的排房式二层楼。共6幢,总建筑面积4104平方米。每户独门独院,院内配有厨房、压水井等生活设施,每套建筑面积68千方米。
1984年,房地产管理所集资近百万元,在洪村、荆河、北坛、滕南等地共建商品住宅10幢。总建筑面积5763平方米。1985年,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投资52万元,在北坛建成两幢三层单元式商品楼,总建筑面积共2910平方米。其中一厅三室的12套,每套建筑面积67.8平方米,一厅二室的24套,每套建筑面积62.7平方米。每个单元都设有专用厨房、卫生间及上下水道等设施,已分别售给人民医院和县啤酒厂。在建设商品住宅的同时,房地产管理所根据县政府关于“对不利于改造的零星住宅,按优惠价格出售给原住户”的指示,于1985年7~9月出售了第一批散布于私人住宅院落中的零星旧房共100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50-100元,总售价6.79万元。1986年至1987年,先后建成了赵王河、马号街、北门里等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达10190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20至300元的价格售出。
二 土地管理
为加强土地管理,县政府于1952年10月23日发布了《滕县公产管理实施细则》,不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或企事业等单位、还一般城市居民,在使用土地搞建筑的,都必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动工。
“文化大革命”期间,乱占乱建之风盛行,私立协议不征而建,先建后征,以房卖地等现象不断发生,致使土地管理名存实亡。
1981年底,县府《关于城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重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及河道,统归国家所有,由城建局统一安排使用,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应经城建局审查、定点后,民政局方可批复。根据这一规定,自1982年起,城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几次清理。
1985年6月20日,县政府发布通告:明确指出:“地产均由房地产管理所统一管理,并实行确权发证”。因此,房地产管理所建立了地政私房股,具体负责地产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