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养护管理
1938年前,县境内的道路养护主要为不定期的征集民工进行。1947年7月,国民党滕县县政府发布《公路养护暂行办法》,但未实行。
1949年后,建立了专门公路管理机构,专业养路队与群众养路队相结合,分级保养。1955年公路分级管理,省交通厅划路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门道5个等级。1963年8月,滕县交通局、公路站制订了分管方案:由滕县公路管理站负责管理5条省级养护路线,即济宁至木石、木石至官桥、滕县至辛庄、滕县至徐庄、滕县至留庄,共计160.9公里。由县交通局负责管理的地方道路5条,即:大坞至岗头、木石至西岗、休城至望冢、官桥至常口、”大坞至峄庄,共计61.9公里。
1973年3月,交通部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交通量分四个等级。1987年底止,滕县有二级干线公路30.5公里;三级公路145.6公里,其中干线里程139.4公里;县级公路6.2公里;四级公路221.1公里,其中干线公路50.6公里;县乡公路157.5公里,均由县公路管理站养护。
1958年滕县有固定养路工31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临时养路工24人,群众养路队员300余人。1959年3月,改养路道班为养路工房,1985年又改称养路工区,1986年改为公路分站。1987年,全县有14个公路分站,42名养路工人,群众养路员390人,经常养护公路里程361.7公里。
二 公路绿化
1956年以前,由公路管理部门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以后按谁栽归谁的原则,公路站与道路两侧的乡、村共同协商栽植管理。栽植的树类有杨、柳、槐、洋槐、梧桐、法桐、秋树等,以杨、法桐、梧桐、槐树为最多。两侧护坡栽植的矮林有棉柳、紫穗槐、腊条、荆条为最多。公路行道树的栽植,纵向间距离一般为5米,矮林间距1米左右。至1987年,全县公路绿化里程达292.3公里。
三 养路费
新中国建立前,公路养路开支,一般由富户捐款或公路两侧村民集资。重要路段收取民用、商用车辆过路费。官用车免收费。
1950年后,开始征收养路费,由各级交通部门督促,协助征收,按期上缴,不得挪用。1960年、1964年曾两次公布公路养路费标准,1985年2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交通厅、财政厅再次公布了《山东省公路养护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货汽车、重型汽车、大型拖板车、挂车及城市专营出租的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征费标准为客货汽车每一核定吨位每月征费115元;挂车每一核定吨位每月征费58元;参加营运的非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45元;拖拉机每一核定运输吨位征费45元,畜力车每月征费3元。
县养路费征收,由县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收组负责办理,根据“以路养路,征收专用”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滕县公路站1964年征收养路费67040.96元,1980年征收1583004.5元,1987年达到8617237.27元。
第三节 公路养护
一 养护管理
1938年前,县境内的道路养护主要为不定期的征集民工进行。1947年7月,国民党滕县县政府发布《公路养护暂行办法》,但未实行。
1949年后,建立了专门公路管理机构,专业养路队与群众养路队相结合,分级保养。1955年公路分级管理,省交通厅划路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门道5个等级。1963年8月,滕县交通局、公路站制订了分管方案:由滕县公路管理站负责管理5条省级养护路线,即济宁至木石、木石至官桥、滕县至辛庄、滕县至徐庄、滕县至留庄,共计160.9公里。由县交通局负责管理的地方道路5条,即:大坞至岗头、木石至西岗、休城至望冢、官桥至常口、”大坞至峄庄,共计61.9公里。
1973年3月,交通部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交通量分四个等级。1987年底止,滕县有二级干线公路30.5公里;三级公路145.6公里,其中干线里程139.4公里;县级公路6.2公里;四级公路221.1公里,其中干线公路50.6公里;县乡公路157.5公里,均由县公路管理站养护。
1958年滕县有固定养路工31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临时养路工24人,群众养路队员300余人。1959年3月,改养路道班为养路工房,1985年又改称养路工区,1986年改为公路分站。1987年,全县有14个公路分站,42名养路工人,群众养路员390人,经常养护公路里程361.7公里。
二 公路绿化
1956年以前,由公路管理部门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以后按谁栽归谁的原则,公路站与道路两侧的乡、村共同协商栽植管理。栽植的树类有杨、柳、槐、洋槐、梧桐、法桐、秋树等,以杨、法桐、梧桐、槐树为最多。两侧护坡栽植的矮林有棉柳、紫穗槐、腊条、荆条为最多。公路行道树的栽植,纵向间距离一般为5米,矮林间距1米左右。至1987年,全县公路绿化里程达292.3公里。
三 养路费
新中国建立前,公路养路开支,一般由富户捐款或公路两侧村民集资。重要路段收取民用、商用车辆过路费。官用车免收费。
1950年后,开始征收养路费,由各级交通部门督促,协助征收,按期上缴,不得挪用。1960年、1964年曾两次公布公路养路费标准,1985年2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交通厅、财政厅再次公布了《山东省公路养护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货汽车、重型汽车、大型拖板车、挂车及城市专营出租的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征费标准为客货汽车每一核定吨位每月征费115元;挂车每一核定吨位每月征费58元;参加营运的非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45元;拖拉机每一核定运输吨位征费45元,畜力车每月征费3元。
县养路费征收,由县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收组负责办理,根据“以路养路,征收专用”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滕县公路站1964年征收养路费67040.96元,1980年征收1583004.5元,1987年达到8617237.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