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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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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2月,滕县结合动员参军对全县人民进行义务兵役制的教育。为实行义务兵役制在思想上、组织上作了准备。1954年,滕县为义务兵役制试点县。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应征。全县报名青年共1825名,超额完成了上级分配的1000名征兵任务。为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使义务兵役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义务兵役制强调,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并规定了征集年龄和服役期限等。征集新兵一般一年一次,在冬季或春季进行,特殊情况下一年二次或不征。1984年改为秋季征兵。每年征兵都要根据“三通”(本人、家庭、单位)、“四满意”(个人、家庭、干部、接兵部队)的精神,坚持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年龄适当3个条件和一系列严格的组织手续,最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滕县每年都保质保量地完成征兵任务。自1954年至1984年,滕县共征兵35次,征集新兵46232人。
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同时,实行了预备役制度,使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预备役军官和士兵按军事素质和动员程序共分为二类。复员退伍军人服一类预备役,30岁以上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服二类预备役。根据军队军兵种、技术专业设置了170个专业号码。1956年底统计,全县一类预备役人员647名;二类预备役人员14626名。每年都要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并组织训练。1965年,预备役制度被取消。1980年又恢复预备役制度。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全县自1978年起,有一批超期服役战士申请转为自愿兵。1984年5月,颁布了新的《兵役法》,正式“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重视了应征青年的文化水平。从此之后,应征青年的文化程度均在初中毕业以上,其中高中毕业生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