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滕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滕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6/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6/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6/section/3/article/11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6/section/3/article/11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夏,县人民法院在农村试办调解组织。1952年,全县38个乡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设不脱产正副主任各1人,村建调解小组,共有调解员857人。到1954年底,全县有调委会127个,调解小组1235个,调解员513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调解组织解散。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同时恢复县法院调解组织。到1976年11月,全县30个公社建立调解组织,175个管区、1465个大队、89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也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980年,滕县司法局成立之后,对全县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人民调解组织又有了新的发展。到1986年,全县1202个行政村和城关居民委员会、41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在全县1618个调解委员会中,实行调解工作承包责任制的有1360个。 滕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成立以来,调解了大量的各类民事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1981年至1987年,全县发生各类民事纠纷37839起,因调解及时、方法得当,防止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