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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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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通过各区选民选出人民陪审员266名,县法院进行训练,1955年陪审员开始参与了法院的审判活动。1956年陪审员为300人,1958年为200人,1963年为171人,其中妇女名额不少于15%。每届新的陪审员选出后,都集中训练一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庭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的陪审制度被破坏,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被废除。
1978年,滕县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由各选民区选出人民陪审员117名。1981年滕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109名人民陪审员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年龄在23周岁以上;2.历史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3.历史清楚,办事公正,有群众威信,热心水平。
1984年,滕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在基层选举时,对人民陪审员未再换届选举,前届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虽未明确停止行使陪审职务,但法院审判案件时,已不再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凡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县法院审判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