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就重视案件的复查。对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都抽调审判人员组成临时机构。1984年,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从此,再审申诉案件纳入法院的日常业务。
1954年,县法院根据全国第二届、全省第四届司法会议有关检查“三错”案件的指示精神,从当年1月至2月13日,对1952年以来审结的刑、民事案件(不包括镇反法庭处理的)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此次检查以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为主,共查出有问题的案件30起,占处理案件总数的1.8%。其中错判19起,错押11起。在错判的案件中平反的4起,改判的6起。不再变动的9起。错押的案犯全部释放,作了适当处理。
I956年12月,根据中央三届司法会议精神,从公、检、法机关抽调办案人员组成了12人的专门复查班子,对1956年8月25日至12月社会镇反运动案件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以审判反革命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主。法院审判终结的179起案件,处理正确的118起,有问题的61起,其中政策界限模糊不应判而判的10起,轻罪重判的44起,事实不清,草率判处的7起。
1960年12月,县法院对1960年1-9月份审结判处的偷盗案件进行了复查,县法院在此期间共受理此类案件94起,正确判处的48起,有问题的46起。这46起中,畸重的9起,偏重的10起,不应判而判的5起,判刑失轻的12起,定性不当的2起,漏掉同案犯的2起,法律手续不全的6起。
1962年8月,法院抽调5名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办公室,对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历时一年半,共复查各类刑事案犯1375名,其中原判完全正确的1157人,有问题的218人。在原判不当的218人中,判刑偏重、改为提前释放的87人,偏轻的7人,量刑畸重的69人(其中改判减刑的62人,刑满不再改动的2人,犯人已死不再改动的3人,提前释放的2人),冤案平反的3人,错案改判的21人,可判可不判刑期已满不再改动的5人,事实不清的26人。
1978年至1980年,遵照中共中央(1978)7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1979)79号文件精神,在县委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处理,这次算查总的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凡属冤案一定要昭雪,假案一定要平反,错案一定要纠正。对1966年至1978年底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认真的复查。通过复查改判的461起,其中改判无罪的160起,减轻刑罚的274起,免予刑事处分的26起,改变性质的1起。在这些案件中,问题最多的是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被定为现行反革命而判刑的案件和以所谓“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处的案件。对纯属“三类”案件的,全部进行了平反昭雪,对因“恶攻”判处的,也全部进行了改判纠正。
1984年至1987年4年内,共复查审结申诉案件299起,改判65起117人,其中改判加重刑罚8人,改判免于刑事处分14人,改判无罪23人。
第四节 申诉复查
滕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就重视案件的复查。对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都抽调审判人员组成临时机构。1984年,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从此,再审申诉案件纳入法院的日常业务。
1954年,县法院根据全国第二届、全省第四届司法会议有关检查“三错”案件的指示精神,从当年1月至2月13日,对1952年以来审结的刑、民事案件(不包括镇反法庭处理的)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此次检查以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为主,共查出有问题的案件30起,占处理案件总数的1.8%。其中错判19起,错押11起。在错判的案件中平反的4起,改判的6起。不再变动的9起。错押的案犯全部释放,作了适当处理。
I956年12月,根据中央三届司法会议精神,从公、检、法机关抽调办案人员组成了12人的专门复查班子,对1956年8月25日至12月社会镇反运动案件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以审判反革命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主。法院审判终结的179起案件,处理正确的118起,有问题的61起,其中政策界限模糊不应判而判的10起,轻罪重判的44起,事实不清,草率判处的7起。
1960年12月,县法院对1960年1-9月份审结判处的偷盗案件进行了复查,县法院在此期间共受理此类案件94起,正确判处的48起,有问题的46起。这46起中,畸重的9起,偏重的10起,不应判而判的5起,判刑失轻的12起,定性不当的2起,漏掉同案犯的2起,法律手续不全的6起。
1962年8月,法院抽调5名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办公室,对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历时一年半,共复查各类刑事案犯1375名,其中原判完全正确的1157人,有问题的218人。在原判不当的218人中,判刑偏重、改为提前释放的87人,偏轻的7人,量刑畸重的69人(其中改判减刑的62人,刑满不再改动的2人,犯人已死不再改动的3人,提前释放的2人),冤案平反的3人,错案改判的21人,可判可不判刑期已满不再改动的5人,事实不清的26人。
1978年至1980年,遵照中共中央(1978)7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1979)79号文件精神,在县委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处理,这次算查总的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凡属冤案一定要昭雪,假案一定要平反,错案一定要纠正。对1966年至1978年底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认真的复查。通过复查改判的461起,其中改判无罪的160起,减轻刑罚的274起,免予刑事处分的26起,改变性质的1起。在这些案件中,问题最多的是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被定为现行反革命而判刑的案件和以所谓“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处的案件。对纯属“三类”案件的,全部进行了平反昭雪,对因“恶攻”判处的,也全部进行了改判纠正。
1984年至1987年4年内,共复查审结申诉案件299起,改判65起117人,其中改判加重刑罚8人,改判免于刑事处分14人,改判无罪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