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至1959年,滕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共办理工商业、经济合同纠纷案21件。
1980年9月,县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1981年,经济审判工作在业务生疏、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试办经济纠纷案件6起。1982年增加到28起。1984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中共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落实,以及经济合同制的普遍实行,经济纠纷案件不断上升,收案数比上一年增加4.3倍,结案数增加9培,诉讼标的总额达6万元。
1985年充实加强了经济审判力量,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121起,收案数相当于前4年总和的12.7倍,审结1071起,诉讼标的总额265万元,相当于前4年审结总和的25.5倍。通过审理这些经济纠纷案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回各类资金15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1986年至1987年,县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015起,审结940起,诉讼标的总额为626.83万元。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52年至1959年,滕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共办理工商业、经济合同纠纷案21件。
1980年9月,县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1981年,经济审判工作在业务生疏、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试办经济纠纷案件6起。1982年增加到28起。1984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中共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落实,以及经济合同制的普遍实行,经济纠纷案件不断上升,收案数比上一年增加4.3倍,结案数增加9培,诉讼标的总额达6万元。
1985年充实加强了经济审判力量,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121起,收案数相当于前4年总和的12.7倍,审结1071起,诉讼标的总额265万元,相当于前4年审结总和的25.5倍。通过审理这些经济纠纷案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回各类资金15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1986年至1987年,县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015起,审结940起,诉讼标的总额为626.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