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滕县解放后,民事案件除重大复杂者外,主要依靠基层组织调解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案件逐渐增多。在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约占90%左右。1951年至1987年(缺1967年至1969年的数字),县法院共受理11511起离婚案件,年平均约338起,其中1963年最多达603起,1978年最少为128起。1951年275起,1953年467起,1956年至1965年中有8年上升到500起以上。1970年至1974年降到300起以下。1975年至1982年降到200起以下。1984年上升到234起,1987年又上升到426起。除离婚案件外,债务案件872起,赔偿案件652起,房屋纠纷案件375起,土地、山林、水利案件268起,抚养案件201起,婚姻纠纷案件共187起,遗产继承案件共104起,军人婚姻案件81起,赡养案件46起,工商纠纷案件36起,劳资纠纷案件10起(发生在1953年),其他案件881起。在这些民事案件中,赡养案件1964年县法院开始受理1起,1986年受理11起。债务案件从1985年至1987年共614起。赔偿案件从1985年至1987年共469起。
由于离婚与婚姻纠纷案件数最多,滕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非常重视。1960年至1963年,因工人下放或生活困难妇女外流、内流而造成的婚姻纠纷案件上升。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按照就地调查、就地处理、以调解为主的方针,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合情合理的依照法律法令和党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在判处离婚案件时,一看婚姻构成,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参考子女利益,既注意到封建包办婚姻的残余影响,又注意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在离与不离的界限方面,除强迫包办和因受虐待一方提出离婚的外,在审理中首先从和好的愿望出发,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重归于好。因此,审结的离婚案件和好的比率不断上升,离婚的比率不断下降,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滕县的民事审判在1952年以前,由于程序制度不健全,办案方法简单粗糙,手续不够完备。1952年以后,通过司法改革,坐堂问案的旧观点和办案作风逐步被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办案作风所代替。1954年审结的51起有关农业社和互助组之间的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全部达到了就地调解解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的民事审判受到干扰、破坏,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曾下放到各公社革命委员会行使。后军管组虽设民事组,但工作基本属于接待应付状态,加之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1973年6月至1978年间,民事审判工作“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民事审判工作当成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民事工作千万件,件件连着纲和线”的口号。对当事人的思想行为上纲卜线,进行分析。在此期间,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思想行为也有了新的变化,突出的表现是无政府主义,法制观念淡薄,态度蛮横,无理纠缠,有的跑社、跑县、跑地区,甚至上省、中央上访。造成案件处理难度较大。1979年后,民事审判工作肃清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流毒和影响,纠正“民事案件千万件,件件连着纲和线”的观点,增强了法制观念。1981年至1987年,随着全国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的召开和新《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民事审判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据1983年下半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滕县法院民事案件的检查证明,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基本都达到了事实清楚、事非分明、处理恰当、符合政策、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结事了的要求。
1981年,滕县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收费((对追索赡养金、抚养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和选民名单,宣告失踪人死亡,认为公民无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不收费),收费标准是:离婚案件和非财产诉讼案件,每件收受理费4元,财产权益案件1000元以下者收20元,1000元以上者按超出部分的10%计收。
1984年以后,婚姻案件每件收10至50元。在此幅度内,主要是根据案情确定诉讼费的多少。其他非财产案件收5至20元,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收费,不满1000元的收30元,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10%计收。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6%计收。超过万元至1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3%计收;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2%计收,超过5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1%计收。诉论费一律由原告预付,诉讼费的交付,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离婚案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财产案件,调解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审查批准,按其申请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至1987年底,共收民事诉讼费45000元。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48年滕县解放后,民事案件除重大复杂者外,主要依靠基层组织调解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案件逐渐增多。在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约占90%左右。1951年至1987年(缺1967年至1969年的数字),县法院共受理11511起离婚案件,年平均约338起,其中1963年最多达603起,1978年最少为128起。1951年275起,1953年467起,1956年至1965年中有8年上升到500起以上。1970年至1974年降到300起以下。1975年至1982年降到200起以下。1984年上升到234起,1987年又上升到426起。除离婚案件外,债务案件872起,赔偿案件652起,房屋纠纷案件375起,土地、山林、水利案件268起,抚养案件201起,婚姻纠纷案件共187起,遗产继承案件共104起,军人婚姻案件81起,赡养案件46起,工商纠纷案件36起,劳资纠纷案件10起(发生在1953年),其他案件881起。在这些民事案件中,赡养案件1964年县法院开始受理1起,1986年受理11起。债务案件从1985年至1987年共614起。赔偿案件从1985年至1987年共469起。
由于离婚与婚姻纠纷案件数最多,滕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非常重视。1960年至1963年,因工人下放或生活困难妇女外流、内流而造成的婚姻纠纷案件上升。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按照就地调查、就地处理、以调解为主的方针,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合情合理的依照法律法令和党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在判处离婚案件时,一看婚姻构成,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参考子女利益,既注意到封建包办婚姻的残余影响,又注意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在离与不离的界限方面,除强迫包办和因受虐待一方提出离婚的外,在审理中首先从和好的愿望出发,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重归于好。因此,审结的离婚案件和好的比率不断上升,离婚的比率不断下降,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滕县的民事审判在1952年以前,由于程序制度不健全,办案方法简单粗糙,手续不够完备。1952年以后,通过司法改革,坐堂问案的旧观点和办案作风逐步被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办案作风所代替。1954年审结的51起有关农业社和互助组之间的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全部达到了就地调解解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的民事审判受到干扰、破坏,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曾下放到各公社革命委员会行使。后军管组虽设民事组,但工作基本属于接待应付状态,加之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1973年6月至1978年间,民事审判工作“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民事审判工作当成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民事工作千万件,件件连着纲和线”的口号。对当事人的思想行为上纲卜线,进行分析。在此期间,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思想行为也有了新的变化,突出的表现是无政府主义,法制观念淡薄,态度蛮横,无理纠缠,有的跑社、跑县、跑地区,甚至上省、中央上访。造成案件处理难度较大。1979年后,民事审判工作肃清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流毒和影响,纠正“民事案件千万件,件件连着纲和线”的观点,增强了法制观念。1981年至1987年,随着全国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的召开和新《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民事审判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据1983年下半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滕县法院民事案件的检查证明,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基本都达到了事实清楚、事非分明、处理恰当、符合政策、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结事了的要求。
1981年,滕县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收费((对追索赡养金、抚养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和选民名单,宣告失踪人死亡,认为公民无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不收费),收费标准是:离婚案件和非财产诉讼案件,每件收受理费4元,财产权益案件1000元以下者收20元,1000元以上者按超出部分的10%计收。
1984年以后,婚姻案件每件收10至50元。在此幅度内,主要是根据案情确定诉讼费的多少。其他非财产案件收5至20元,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收费,不满1000元的收30元,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10%计收。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6%计收。超过万元至1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3%计收;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2%计收,超过5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1%计收。诉论费一律由原告预付,诉讼费的交付,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离婚案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财产案件,调解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审查批准,按其申请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至1987年底,共收民事诉讼费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