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判反革命案件
1945年12月滕县解放后,在敌伪组织中清理出一批汉奸罪犯,由公安局起诉,司法科受理,滕县民主政府判决,将血债累累、作恶多端的日伪警察局长沈雨农、“剿共”班长、宪兵特务史鹤亨,日伪区长刘宪山,日伪军班长巩士昌等判处死刑。同时在农村配合减租减息、反霸斗争,还判处了一批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地主恶霸分子。1948年至1949年,共审判反革命犯727名,其中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的227名,其余交村管制或取保释放。
在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中,滕县法院按照中央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掌握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罪该处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对罪该判处长期徒刑或短期徒刑的分别判处了长期徒刑或短期徒刑。对不应判刑的则作了适当处理。1951年,县法院共判处反革命犯1086人,对其中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284名反革命首要分子判处死刑;对虽然罪大恶极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24名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判处徒刑投入劳动改造的531名,判处徒刑缓刑的8名,交村管制的83名,免予刑事处分教育释放的156名。由于正确贯彻执行了审判反革命案犯的方针政策,从而沉重打击和分化厂反革命营垒,安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同时也充分鼓舞了人民群众的斗志,调动了群众向反革命作斗争的积极性。在此期间,据不完全统计,人民群众以书信形式向政府投寄检举反革命分子的材料1000余件,其中有儿子检举父亲的、也有妻子检举丈夫的。从1953年至1957年,县法院又判处反革命罪犯697人。
1958年,县法院审判的反革命案犯共938人。其中判处死刑8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21人,有期徒刑430人,管制472人,免刑4人,训诫1人,无罪1人。1959年至1960年,在对反革命案犯审判中,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少”的“三少”政策,以及“策略上松一些,政策上宽一些”的精神,两年审判的反革命案犯逐渐减少。1962年至1963年,台湾当局叫嚣窜犯大陆,县内不少反革命分子也随之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为适应斗争形势,法院根据上级“有计划、有步骤地狠狠给予几次打击”的指示和“区别对待、多种处理”的原则,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两年共判处175人。
1964年至1966年全县治安情况明显好转,县法院贯彻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和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以及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政策,审判的反革命案件一年比一年减少,判刑的比例也比过去少。1964年和1965年各判处25人。1966年判处8人。1976年后反革命案件继续下降,1980年《刑法》、《刑诉法》实施后,反革命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滕县法院不再审判此类案件。
二 审判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新中国建立初期,阶级矛盾尖锐,普通刑事案件不多。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主要从安定社会秩序、保障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斗争形势灵活掌握。1956年至1966年,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贯彻执行“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执行政策上完全贯彻了《刑法》规定的条款。根据各类犯罪的具体情节,依照《刑法》条款的规定,该重则重,该轻则轻、不构成犯罪的不判。1980年以后,审判普通刑事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从重从快审判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从1952年至1987年,共判处6090人,其中判处死刑缓刑11人,无期徒刑10人(中级法院授权审理),有期徒刑3877人,有期徒刑拘役缓刑233人,管制385人,拘役68人,免刑315人,作其他处理1191人。
在判处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中,不同的时期各类犯罪的具体性质和占的比重不同。
滕县审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统计表
(1952-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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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杀 │强奸(含 │放│伤 │投│贪 │投 │盗 │诈│抢│妨害婚 │破│拐│妨害社│其 │
│由 │人 │奸淫 │火│害 │毒│污 │机 │窃 │骗│劫│姻家庭 │坏│卖│会 │他 │
│ │ │幼女流 │ │ │ │ │倒 │ │ │ │ │ │人│管理秩│ │
│ │ │氓) │ │ │ │ │把 │ │ │ │(含破坏 │ │口│序 │ │
│ │ │ │ │ │ │ │ │ │ │ │军婚) │ │ │ │ │
├───┼──┼────┼─┼──┼─┼──┼──┼──┼─┼─┼────┼─┼─┼───┼──┤
│案件数│162 │297 │23│333 │4 │108 │103 │1349│54│17│398 │67│8 │282 │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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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县审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统计表
(1983-1987年)
┌───┬─┬──┬─┬──┬─┬─┬─┬─┬─┬──┬─┬─┬───┬─┬─┬────┬──┐
│案 │杀│强 │奸│流 │放│伤│投│贪│投│盗 │诈│抢│妨害婚│破│拐│妨害社会│其 │
│由 │人│奸 │淫│氓 │火│害│毒│污│机│窃 │骗│劫│姻家庭│坏│卖│ │他 │
│ │ │ │幼│ │ │ │ │ │倒│ │ │ │ │ │人│管理秩序│ │
│ │ │ │女│ │ │ │ │ │把│ │ │ │ │ │口│ │ │
├───┼─┼──┼─┼──┼─┼─┼─┼─┼─┼──┼─┼─┼───┼─┼─┼────┼──┤
│案件数│20│284 │40│103 │10│79│9 │40│5 │480 │70│20│25 │18│31│20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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