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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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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国民党在滕县建法院,设民事庭、刑事庭、检察署、缮状室、典狱室、看守所。1938年日军侵滕后解散。
1945年12月滕县解放后,滕县县政府下设司法科。1950年5月改称滕县人民法院,设刑事、民多审判庭和看守所。1968年初,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滕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正式恢复滕县人民法院。1987年,县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刑事审判二庭、信访科,22个乡镇均设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