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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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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县检察院于1961年开始受理经济案件。是年,受理贪污案10起,批准逮捕6起。1964年受理3起。1966年后没有受理经济案件。1978年以后,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开展经济检察工作。
1980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管辖内部分工的规定,试办一些案情明显的贪污案件,以便摸索经验,推动工作。1982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严历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县检察院全力以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威力,开展政治攻势,号召犯罪分子认清形势,迷途知返,抓紧时间争取于5月1日前,向政府投案自首,走坦白从宽道路,促使犯罪分子分化瓦解。1983年,以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为重点,狠抓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984年,对于经济案件的查处实行“分类排队、分级管理、分工包案,分批突破”的办案方法,致使经济检察工作取得了大的进展。1980年至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经济案件245起,立案94起,转办151起,退回赃款(含赃物折款)18895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