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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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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殡葬改革
区境内历来人死土葬。农民多以姓氏建坟地墓葬,占用了许多良田。许多地方设有“官林子”、“官地”、“乱葬冈”作为掩埋无主贫民的墓地。 建国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倡导对丧葬习俗进行改革,教育群众,自觉破除旧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1958年,在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提倡平掉无主坟头,禁止在集体耕地良田里葬坟,号召以自然村为单位,在非耕地内设立公墓。1967年6月,枣庄市火化厂在齐村区王沟建成。此后,死人陆续火化。1970年至1987年,全区火化尸体21372具,火化率占死亡人数的4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