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八节 婚姻管理 资料库:枣庄山亭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山亭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八节 婚姻管理
建国前,婚姻受到封建传统和宗法观念的支配,重男轻女特别严重,往往把女子作为交易的手段。强调“门当户对”的等级,即常说的“篾门对篾门,板门对板门”。只许男人三妻四妾,不准女人再婚,即使订婚未过门的男人早死,女人也要守寡终身。在当时的世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的搞指腹为婚,有的生下来满周岁为婚,即为娃娃亲。长大以后,女方有缺陷男方可再娶;男方有缺陷,甚至死亡,女方也不准退婚再嫁。“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谓之正娶,不准青年男女自由恋爱。 民国期间,国民党政府规定男18岁,女16岁为婚龄。但无人落实。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制度。对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1955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原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的目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的具体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以及要求婚姻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注意的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1980年,根据《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办法》做了完善和修改。1985年,民政部根据新时期所出现的问题,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了重大的改革,改变了以往政府秘书、武装部、妇联等部门乱登记、乱发证无档案的历史。1986年元月1日起,区民政局通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当年办理婚姻登记3335对,离婚登记39对,清理非法婚姻257对,处理补办手续241起。自建区以来,全区培训婚姻登记员4次,举办《婚姻法》知识竞赛1次。省民政厅命名的婚姻登记处18处。受省表彰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8名。